关税工资薪金减费标准政策
衔接问题通知
国税发〔2008〕20号
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中华民国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修改〈中华民国税法〉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2008年3月1日起税工资薪金减费标准月1600元提高月2000元现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税政策衔接问题通知:
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指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实际取工资薪金应适月2000元减费标准计算缴纳税
二纳税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工资薪金税款否2008年3月1日入库均应适月1600元减费标准计算缴纳税
三级方税务机关加强述政策衔接宣传解释工作指导扣缴义务正确理解政策精神切实做税代扣代缴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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