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


    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第四次会议通
    根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修改〈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决定修正
    第编 总  
    第章 务适范围基原
      第条 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宪法根结合国民事审判工作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务保护事行诉讼权利保证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非正确适法律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保护事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济秩序保障社会义建设事业利进行
      第三条 民法院受理公民间法间组织间相互间财产关系身关系提起民事诉讼适法规定
      第四条 中华民国领域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法
      第五条 外国国籍外国企业组织民法院起诉应诉中华民国公民法组织等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中华民国公民法组织民事诉讼权利加限制中华民国民法院该国公民企业组织民事诉讼权利实行等原
      第六条 民事案件审判权民法院行
      民法院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干涉
      第七条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事实根法律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事等诉讼权利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保障便利事行诉讼权利事适法律律等
      第九条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根愿合法原进行调解调解成应时判决
      第十条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条 民族公民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者民族居住区民法院应民族通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发布法律文书
      民法院应通晓民族通语言文字诉讼参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事权进行辩
      第十三条 事权法律规定范围处分民事权利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民检察院权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损害国家集体者民事权益行支持受损害单位者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民调解委员会基层民政府基层民法院指导调解民间纠纷群众性组织
      民调解委员会法律规定根愿原进行调解事调解达成协议应履行愿调解调解成者反悔民法院起诉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违背法律民法院应予纠正
      第十七条 民族治方民代表会根宪法法原结合民族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者补充规定治区规定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治州治县规定报省者治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辖
    第节 级辖
      第十八条 基层民法院辖第审民事案件法规定外
      第十九条 中级民法院辖列第审民事案件:
      ()重涉外案件
      (二)辖区重影响案件
      (三)高民法院确定中级民法院辖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民法院辖辖区重影响第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高民法院辖列第审民事案件:
      ()全国重影响案件
      (二)认应院审理案件
    第二节 域辖
      第二十二条 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告住民法院辖告住常居住致常居住民法院辖
      法者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告住民法院辖
      诉讼告住常居住两民法院辖区该民法院辖权
      第二十三条 列民事诉讼原告住民法院辖原告住常居住致原告常居住民法院辖:
      ()中华民国领域居住提起关身份关系诉讼
      (二)落明者宣告失踪提起关身份关系诉讼
      (三)劳动教养提起诉讼
      (四)监禁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合纠纷提起诉讼告住者合履行民法院辖
      第二十五条 合双方事书面合中协议选择告住合履行合签订原告住标物民法院辖违反法级辖专属辖规定
      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纠纷提起诉讼告住者保险标物民法院辖
      第二十七条 票纠纷提起诉讼票支付者告住民法院辖
      第二十八条 铁路公路水航空运输联合运输合纠纷提起诉讼运输始发目者告住民法院辖
      第二十九条 侵权行提起诉讼侵权行者告住民法院辖
      第三十条 铁路公路水航空事请求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事发生者车辆船舶先达航空器先降落者告住民法院辖
      第三十条 船舶碰撞者海事损害事请求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碰撞发生碰撞船舶先达加害船舶扣留者告住民法院辖
      第三十二条 海难救助费提起诉讼救助者救助船舶先达民法院辖
      第三十三条 海损提起诉讼船舶先达海损理算者航程终止民法院辖
      第三十四条 列案件条规定民法院专属辖:
      ()动产纠纷提起诉讼动产民法院辖
      (二)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港口民法院辖
      (三)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继承死亡时住者遗产民法院辖
      第三十五条 两民法院辖权诉讼原告中民法院起诉原告两辖权民法院起诉先立案民法院辖
    第三节 移送辖指定辖
      第三十六条 民法院发现受理案件属院辖应移送辖权民法院受移送民法院应受理受移送民法院认受移送案件规定属院辖应报请级民法院指定辖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辖权民法院特殊原行辖权级民法院指定辖
      民法院间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报请级民法院指定辖
      第三十八条 民法院受理案件事辖权异议应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民法院事提出异议应审查异议成立裁定案件移送辖权民法院异议成立裁定驳回
      第三十九条 级民法院权审理级民法院辖第审民事案件院辖第审民事案件交级民法院审理
      级民法院辖第审民事案件认需级民法院审理报请级民法院审理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民法院审理第审民事案件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者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数必须单数
      适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审判员独审理
      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时审判员等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数必须单数
      发回重审案件原审民法院应第审程序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审案件原第审第审程序行组成合议庭原第二审者级民法院提审第二审程序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审判长院长者庭长指定审判员担院长者庭长参加审判院长者庭长担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数原评议应制作笔录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意见必须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四条 审判员应法秉公办案
      审判员接受事诉讼代理请客送礼
      审判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应追究法律责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四章 回  避
      第四十五条 审判员列情形必须回避事权口头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案事者事诉讼代理亲属
      (二)案利害关系
      (三)案事关系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前款规定适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勘验
      第四十六条 事提出回避申请应说明理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案件开始审理知道法庭辩终结前提出
      申请回避员民法院作出否回避决定前应暂停参案工作案件需采取紧急措施外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审判长时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员回避院长决定员回避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 民法院事提出回避申请应申请提出三日口头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决定服接决定时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申请回避员停止参案工作民法院复议申请应三日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复议申请
    第五章 诉讼参加
    第节 事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组织作民事诉讼事
      法法定代表进行诉讼组织负责进行诉讼
      第五十条 事权委托代理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进行辩请求调解提起诉申请执行
      事查阅案关材料复制案关材料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案关材料范围办法高民法院规定
      事必须法行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第五十条 双方事行解
      第五十二条 原告放弃者变更诉讼请求告承认者反驳诉讼请求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三条 事方者双方二诉讼标者诉讼标种类民法院认合审理事意诉讼
      诉讼方事诉讼标权利义务中诉讼行诉讼承认诉讼发生效力诉讼标没权利义务中诉讼行诉讼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 事方数众诉讼事推选代表进行诉讼代表诉讼行代表事发生效力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者承认方事诉讼请求进行解必须代表事意
      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种类事方数众起诉时数尚未确定民法院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诉讼请求通知权利定期间民法院登记
      民法院登记权利推选代表进行诉讼推选出代表民法院参加登记权利商定代表
      代表诉讼行代表事发生效力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者承认方事诉讼请求进行解必须代表事意
      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参加登记全体权利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适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六条 事双方诉讼标第三认独立请求权权提起诉讼
      事双方诉讼标第三然没独立请求权案件处理结果法律利害关系申请参加诉讼者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第三事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节 诉讼代理
      第五十七条 诉讼行力监护作法定代理代诉讼法定代理间互相推诿代理责民法院指定中代诉讼
      第五十八条 事法定代理委托二作诉讼代理
      律师事亲属关社会团体者单位推荐民法院许公民委托诉讼代理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代诉讼必须民法院提交委托签名者盖章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权限诉讼代理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解提起反诉者诉必须委托特授权
      侨居国外中华民国公民国外寄交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必须中华民国驻该国领馆证明没领馆中华民国外交关系第三国驻该国领馆证明转中华民国驻该第三国领馆证明者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权限果变更者解事应书面告知民法院民法院通知方事
      第六十条 代理诉讼律师诉讼代理权调查收集证查阅案关材料查阅案关材料范围办法高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诉讼代理表达意志外应出庭确特殊情况法出庭必须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章 证  
      第六十三条 证列种:
      ()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证言
      (五)事陈述
      (六)鉴**
      (七)勘验笔录
      证必须查证属实作认定事实根
      第六十四条 事提出张责提供证
      事诉讼代理客观原行收集证者民法院认审理案件需证民法院应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证
      第六十五条 民法院权关单位调查取证关单位拒绝
      民法院关单位提出证明文书应辨真伪审查确定效力
      第六十六条 证应法庭出示事互相质证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隐私证应保密需法庭出示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 法定程序公证证明法律行法律事实文书民法院应作认定事实根相反证足推翻公证证明外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提交原件者原物确困难提交复制品片副节录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中文译
      第六十九条 民法院视听资料应辨真伪结合案证审查确定否作认定事实根
      第七十条 知道案件情况单位义务出庭作证关单位负责应支持证作证证确困难出庭民法院许提交书面证言
      正确表达意志作证
      第七十条 民法院事陈述应结合案证审查确定否作认定事实根
      事拒绝陈述影响民法院根证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 民法院专门性问题认需鉴定应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法定鉴定部门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指定鉴定权解进行鉴定需案件材料必时询问事证
      鉴定部门鉴定应提出书面鉴**鉴定书签名者盖章鉴定鉴定应鉴定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身份
      第七十三条 勘验物证者现场勘验必须出示民法院证件邀请基层组织者事单位派参加事者事成年家属应场拒场影响勘验进行
      关单位根民法院通知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应勘验情况结果制作笔录勘验事邀参加签名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 证灭失者难取情况诉讼参加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民法院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节 期  间
      第七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民法院指定期间
      期间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时日计算期间
      期间届满日节假日节假日第日期间届满日期
      期间包括途时间诉讼文书期满前交邮算期
      第七十六条 事抗拒事者正理耽误期限障碍消十日申请延期限否准许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 送  达
      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送达回证受送达送达回证记明收日期签名者盖章
      受送达送达回证签收日期送**期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受送达公民交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法者组织应法法定代表组织负责者该法组织负责收件签收受送达诉讼代理送交代理签收受送达已民法院指定代收送交代收签收
      受送达住成年家属法者组织负责收件诉讼代理者代收送达回证签收日期送**期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者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送达应邀请关基层组织者单位代表场说明情况送达回证记明拒收事日期送达见证签名者盖章诉讼文书留受送达住视送达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困难委托民法院代送达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回执注明收件日期送**期
      第八十条 受送达军通部队团单位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监禁通监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劳动教养通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 代转交机关单位收诉讼文书必须立交受送达签收送达回证签收日期送**期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落明者节规定方式法送达公告送达发出公告日起六十日视送达
      公告送达应案卷中记明原
    第八章 调  解
      第八十五条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事愿原事实清楚基础分清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 民法院进行调解审判员持合议庭持进行
      民法院进行调解简便方式通知事证庭
      第八十七条 民法院进行调解邀请关单位协助邀请单位应协助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八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愿强迫调解协议容违反法律规定
      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调解结果
      调解书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事
      调解书双方事签收具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调解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案件
      (三)够时履行案件
      (四)需制作调解书案件
      需制作调解书协议应记入笔录双方事审判员书记员签名者盖章具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者调解书送达前方反悔民法院应时判决
    第九章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民法院事方行者原判决执行者难执行案件根方事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事没提出申请民法院必时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提供担保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情况紧急必须四十八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立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情况紧急立申请财产保全会合法权益受难弥补损害起诉前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应提供担保提供担保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必须四十八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立开始执行
      申请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十五日起诉民法院应解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请求范围者案关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者法律规定方法
      民法院冻结财产应立通知冻结财产
      财产已查封冻结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申请提供担保民法院应解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错误申请应赔偿申请财产保全遭受损失
      第九十七条 民法院列案件根事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二)追索劳动报酬
      (三)情况紧急需先予执行
      第九十八条 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符合列条件:
      ()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先予执行严重影响申请生活者生产营
      (二)申请履行力
      民法院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提供担保驳回申请申请败诉应赔偿申请先予执行遭受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 事财产保全者先予执行裁定服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执行
    第十章 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第百条 民法院必须庭告两次传票传唤正理拒庭拘传
      第百零条 诉讼参应遵守法庭规
      民法院违反法庭规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者予罚款拘留
      民法院哄闹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审判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法追究刑事责情节较轻予罚款拘留
      第百零二条 诉讼参者列行民法院根情节轻重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伪造毁灭重证妨碍民法院审理案件
      (二)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作证者指贿买胁迫作伪证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查封扣押财产者已清点责令保财产转移已冻结财产
      (四)司法工作员诉讼参加证翻译员鉴定勘验协助执行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者击报复
      (五)暴力威胁者方法阻碍司法工作员执行职务
      (六)拒履行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
      民法院前款规定行单位负责者直接责员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百零三条 义务协助调查执行单位列行民法院责令履行协助义务外予罚款:
      ()关单位拒绝者妨碍民法院调查取证
      (二)银行信合作社储蓄业务单位接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拒协助查询冻结者划拨存款
      (三)关单位接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拒协助扣留执行收入办理关财产权证转移手续转交关票证证者财产
      (四)拒绝协助执行
      民法院前款规定行单位负责者直接责员予罚款履行协助义务予拘留监察机关者关机关提出予纪律处分司法建议
      第百零四条 罚款金额民币万元单位罚款金额民币万元三十万元
      拘留期限十五日
      拘留民法院交公安机关拘留期间拘留承认改正错误民法院决定提前解拘留
      第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院长批准
      拘传应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决定书决定服级民法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停止执行
      第百零六条 采取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必须民法院决定单位采取非法拘禁者非法私扣押财产追索债务应法追究刑事责者予拘留罚款
    第十章 诉讼费
      第百零七条 事进行民事诉讼应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规定交纳诉讼费
      事交纳诉讼费确困难规定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办法行制定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审普通程序
    第节 起诉受理
      第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列条件:
      ()原告案直接利害关系公民法组织
      (二)明确告
      (三)具体诉讼请求事实理
      (四)属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受诉民法院辖
      第百零九条 起诉应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告数提出副
      书写起诉状确困难口头起诉民法院记入笔录告知方事
      第百十条 起诉状应记明列事项:
      ()事姓名性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法者组织名称住法定代表者负责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根事实理
      (三)证证源证姓名住
      第百十条 民法院符合法第百零八条起诉必须受理列起诉分情形予处理:
      ()行政诉讼法规定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律规定双方事合纠纷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民法院起诉告知原告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法律规定应机关处理争议告知原告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属院辖案件告知原告辖权民法院起诉
      (五)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事起诉告知原告申诉处理民法院准许撤诉裁定外
      (六)法律规定定期限起诉案件起诉期限起诉予受理
      (七)判决准离婚调解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案件没新情况新理原告六月起诉予受理
      第百十二条 民法院收起诉状者口头起诉审查认符合起诉条件应七日立案通知事认符合起诉条件应七日裁定予受理原告裁定服提起诉
    第二节 审理前准备
      第百十三条 民法院应立案日起五日起诉状副发送告告收日起十五日提出答辩状
      告提出答辩状民法院应收日起五日答辩状副发送原告告提出答辩状影响民法院审理
      第百十四条 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应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事告知关诉讼权利义务者口头告知
      第百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员确定应三日告知事
      第百十六条 审判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证
      第百十七条 民法院派出员进行调查时应调查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调查校阅调查调查签名者盖章
      第百十八条 民法院必时委托外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项目求受委托民法院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民法院收委托书应三十日完成调查完成应述期限函告委托民法院
      第百十九条 必须进行诉讼事没参加诉讼民法院应通知参加诉讼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百二十条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国家秘密隐私者法律规定外应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商业秘密案件事申请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第百二十条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需进行巡回审理办案
      第百二十二条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开庭三日前通知事诉讼参公开审理应公告事姓名案开庭时间点
      第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查明事诉讼参否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核事宣布案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告知事关诉讼权利义务询问事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列序进行:
      ()事陈述
      (二)告知证权利义务证作证宣读未庭证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百二十五条 事法庭提出新证
      事法庭许证鉴定勘验发问
      事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者勘验否准许民法院决定
      第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案关诉讼请求合审理
      第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列序进行:
      ()原告诉讼代理发言
      (二)告诉讼代理答辩
      (三)第三诉讼代理发言者答辩
      (四)互相辩
      法庭辩终结审判长原告告第三先序征询方意见
      第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终结应法作出判决判决前够调解进行调解调解成应时判决
      第百二十九条 原告传票传唤正理拒庭者未法庭许中途退庭撤诉处理告反诉缺席判决
      第百三十条 告传票传唤正理拒庭者未法庭许中途退庭缺席判决
      第百三十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否准许民法院裁定
      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原告传票传唤正理拒庭缺席判决
      第百三十二条 列情形延期开庭审理:
      ()必须庭事诉讼参正理没庭
      (二)事时提出回避申请
      (三)需通知新证庭调取新证重新鉴定勘验者需补充调查
      (四)应延期情形
      第百三十三条 书记员应法庭审理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审判员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庭宣读告知事诉讼参庭者五日阅读事诉讼参认陈述记录遗漏者差错权申请补正果予补正应申请记录案
      法庭笔录事诉讼参签名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记明情况附卷
      第百三十四条 民法院公开审理者公开审理案件律公开宣告判决
      庭宣判应十日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宣判立发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事诉权利诉期限诉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行结婚
      第百三十五条 民法院适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立案日起六月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院院长批准延长六月需延长报请级民法院批准
    第四节 诉讼中止终结
      第百三十六条 列情形中止诉讼:
      ()方事死亡需等继承表明否参加诉讼
      (二)方事丧失诉讼行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
      (三)作方事法者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
      (四)方事抗拒事参加诉讼
      (五)案必须案审理结果案尚未审结
      (六)应中止诉讼情形
      中止诉讼原消恢复诉讼
      第百三十七条 列情形终结诉讼:
      ()原告死亡没继承者继承放弃诉讼权利
      (二)告死亡没遗产没应承担义务
      (三)离婚案件方事死亡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解收养关系案件方事死亡
    第五节 判决裁定
      第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写明:
      ()案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理
      (二)判决认定事实理适法律
      (三)判决结果诉讼费负担
      (四)诉期间诉法院
      判决书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民法院印章
      第百三十九条 民法院审理案件中部分事实已清楚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百四十条 裁定适列范围:
      ()予受理
      (二)辖权异议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五)准许者准许撤诉
      (六)中止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笔误
      (八)中止者终结执行
      (九)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
      (十)需裁定解决事项
      前款第()(二)(三)项裁定诉
      裁定书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记入笔录
      第百四十条 高民法院判决裁定法准诉者超诉期没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百四十二条 基层民法院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简单民事案件适章规定
      第百四十三条 简单民事案件原告口头起诉
      事双方时基层民法院者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民法院者派出法庭审理**期审理
      第百四十四条 基层民法院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简便方式时传唤事证
      第百四十五条 简单民事案件审判员独审理受法第百二十二条第百二十四条第百二十七条规定限制
      第百四十六条 民法院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立案日起三月审结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百四十七条 事服方民法院第审判决权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级民法院提起诉
      事服方民法院第审裁定权裁定书送达日起十日级民法院提起诉
      第百四十八条 诉应递交诉状诉状容应包括事姓名法名称法定代表姓名者组织名称负责姓名原审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案诉请求理
      第百四十九条 诉状应通原审民法院提出方事者代表数提出副
      事直接第二审民法院诉第二审民法院应五日诉状移交原审民法院
      第百五十条 原审民法院收诉状应五日诉状副送达方事方事收日起十五日提出答辩状民法院应收答辩状日起五日副送达诉方事提出答辩状影响民法院审理
      原审民法院收诉状答辩状应五日连全部案卷证报送第二审民法院
      第百五十条 第二审民法院应诉请求关事实适法律进行审查
      第百五十二条 第二审民法院诉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阅卷调查询问事事实核清楚合议庭认需开庭审理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民法院审理诉案件院进行案件发生者原审民法院进行
      第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民法院诉案件审理列情形分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法律正确判决驳回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法律错误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者原判决认定事实清证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民法院重审者查清事实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民法院重审
      事重审案件判决裁定诉
      第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民法院服第审民法院裁定诉案件处理律裁定
      第百五十五条 第二审民法院审理诉案件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书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原审民法院判决视撤销
      第百五十六条 第二审民法院判决宣告前诉申请撤回诉否准许第二审民法院裁定
      第百五十七条 第二审民法院审理诉案件章规定外适第审普通程序
      第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民法院判决裁定终审判决裁定
      第百五十九条 民法院审理判决诉案件应第二审立案日起三月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院院长批准
      民法院审理裁定诉案件应第二审立案日起三十日作出终审裁定
    第十五章 特程序
    第节 般规定
      第百六十条 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民事行力者限制民事行力案件认定财产案件适章规定章没规定适法法律关规定
      第百六十条 章程序审理案件实行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者重疑难案件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审判员独审理
      第百六十二条 民法院章程序审理案件程中发现案属民事权益争议应裁定终结特程序告知利害关系行起诉
      第百六十三条 民法院适特程序审理案件应立案日起三十日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院院长批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外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百六十四条 公民服选举委员会选民资格申诉作处理决定选举日五日前选区基层民法院起诉
      第百六十五条 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选举委员会代表关公民必须参加
      民法院判决书应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起诉通知关公民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百六十六条 公民落明满二年利害关系申请宣告失踪落明住基层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事实时间请求附公安机关者关机关关该公民落明书面证明
      第百六十七条 公民落明满四年者意外事落明满二年者意外事落明关机关证明该公民生存利害关系申请宣告死亡落明住基层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写明落明事实时间请求附公安机关者关机关关该公民落明书面证明
      第百六十八条 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应发出寻找落明公告宣告失踪公告期间三月宣告死亡公告期间年意外事落明关机关证明该公民生存宣告死亡公告期间三月
      公告期间届满民法院应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事实否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判决者驳回申请判决
      第百六十九条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公民重新出现者利害关系申请民法院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 认定公民民事行力限制民事行力案件
      第百七十条 申请认定公民民事行力者限制民事行力亲属者利害关系该公民住基层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写明该公民民事行力者限制民事行力事实根
      第百七十条 民法院受理申请必时应请求认定民事行力者限制民事行力公民进行鉴定申请已提供鉴**应鉴**进行审查
      第百七十二条 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民事行力者限制民事行力案件应该公民亲属代理申请外亲属互相推诿民法院指定中代理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应询问意见
      民法院审理认定申请事实根判决该公民民事行力者限制民事行力认定申请没事实根应判决予驳回
      第百七十三条 民法院根认定民事行力限制民事行力者监护申请证实该公民民事行力者限制民事行力原已消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 认定财产案件
      第百七十四条 申请认定财产公民法者组织财产基层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写明财产种类数量求认定财产根
      第百七十五条 民法院受理申请审查核实应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年认领判决认定财产收国家者集体
      第百七十六条 判决认定财产原财产者继承出现民法通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财产提出请求民法院审查属实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百七十七条 级民法院院长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发现确错误认需审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决定
      高民法院方级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级民法院级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发现确错误权提审者指令级民法院审
      第百七十八条 事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认错误级民法院申请审停止判决裁定执行
      第百七十九条 事申请符合列情形民法院应审:
      ()新证足推翻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基事实缺乏证证明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证伪造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证未质证
      (五)审理案件需证事客观原行收集书面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六)原判决裁定适法律确错误
      (七)违反法律规定辖错误
      (八)审判组织组成合法者法应回避审判员没回避
      (九)诉讼行力未法定代理代诉讼者应参加诉讼事责者诉讼代理事未参加诉讼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事辩权利
      (十)未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者超出诉讼请求
      (十三)作出原判决裁定法律文书撤销者变更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情形者审判员审理该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民法院应审
      第百八十条 事申请审应提交审申请书等材料民法院应收审申请书日起五日审申请书副发送方事方事应收审申请书副日起十五日提交书面意见提交书面意见影响民法院审查民法院求申请方事补充关材料询问关事项
      第百八十条 民法院应收审申请书日起三月审查符合法第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裁定审符合法第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申请特殊情况需延长院院长批准
      事申请裁定审案件中级民法院民法院审理高民法院高级民法院裁定审案件院审者交民法院审交原审民法院审
      第百八十二条 事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提出证证明调解违反愿原者调解协议容违反法律申请审民法院审查属实应审
      第百八十三条 事已发生法律效力解婚姻关系判决申请审
      第百八十四条 事申请审应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提出二年作出原判决裁定法律文书撤销者变更发现审判员审理该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知道者应知道日起三月提出
      第百八十五条 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审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裁定院长署名加盖民法院印章
      第百八十六条 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审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第审法院作出第审程序审理作判决裁定事诉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第二审法院作出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级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
      民法院审理审案件应行组成合议庭
      第百八十七条 高民检察院级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级民检察院级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发现法第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应提出抗诉
      方级民检察院级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发现法第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应提请级民检察院级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百八十八条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接受抗诉民法院应收抗诉书日起三十日作出审裁定法第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第(五)项规定情形交级民法院审
      第百八十九条 民检察院决定民法院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应制作抗诉书
      第百九十条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民法院审时应通知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百九十条 债权请求债务付金钱价证券符合列条件辖权基层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权债务没债务纠纷
      (二)支付令够送达债务
      申请书应写明请求付金钱者价证券数量根事实证
      第百九十二条 债权提出申请民法院应五日通知债权否受理
      第百九十三条 民法院受理申请审查债权提供事实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受理日起十五日债务发出支付令申请成立裁定予驳回
      债务应收支付令日起十五日清偿债务者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前款规定期间提出异议履行支付令债权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百九十四条 民法院收债务提出书面异议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行失效债权起诉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百九十五条 规定背书转票持票盗遗失者灭失票支付基层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律规定申请公示催告事项适章规定
      申请应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持票背书等票容申请理事实
      第百九十六条 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时通知支付停止支付三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民法院根情况决定少六十日
      第百九十七条 支付收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应停止支付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票权利行效
      第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应公示催告期间民法院申报
      民法院收利害关系申报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知申请支付
      申请者申报民法院起诉
      第百九十九条 没申报民法院应根申请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效判决应公告通知支付判决公告日起申请权支付请求支付
      第二百条 利害关系正理判决前民法院申报知道者应知道判决公告日起年作出判决民法院起诉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般规定
      第二百零条 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第审民法院者第审民法院级执行财产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执行住者执行财产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 事利害关系认执行行违反法律规定负责执行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事利害关系提出书面异议民法院应收书面异议日起十五日审查理成立裁定撤销者改正理成立裁定驳回事利害关系裁定服裁定送达日起十日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三条 民法院收申请执行书日起超六月未执行申请执行级民法院申请执行级民法院审查责令原民法院定期限执行决定院执行者指令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程中案外执行标提出书面异议民法院应收书面异议日起十五日审查理成立裁定中止该标执行理成立裁定驳回案外事裁定服认原判决裁定错误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原判决裁定关裁定送达日起十五日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零五条 执行工作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应执行情况制作笔录场关员签名者盖章
      民法院根需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零六条 执行者执行财产外委托民法院代执行受委托民法院收委托函件必须十五日开始执行拒绝执行完毕应执行结果时函复委托民法院三十日果未执行完毕应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民法院
      受委托民法院收委托函件日起十五日执行委托民法院请求受委托民法院级民法院指令受委托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执行中双方事行解达成协议执行员应协议容记入笔录双方事签名者盖章
      方事履行解协议民法院根方事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中执行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执行意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期限执行逾期履行民法院权执行执行担保财产者担保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 作执行公民死亡遗产偿债务作执行法者组织终止权利义务承受履行义务
      第二百十条 执行完毕执行判决裁定法律文书确错误民法院撤销已执行财产民法院应作出裁定责令取财产返拒返强制执行
      第二百十条 民法院制作调解书执行适编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申请移送
      第二百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裁定事必须履行方拒绝履行方事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应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事必须履行方拒绝履行方事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十三条 法设立仲裁机构裁决方事履行方事辖权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民法院应执行
      申请提出证证明仲裁裁决列情形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予执行:
      ()事合中没订仲裁条款者事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二)裁决事项属仲裁协议范围者仲裁机构权仲裁
      (三)仲裁庭组成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四)认定事实证足
      (五)适法律确错误
      (六)仲裁员仲裁该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
      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利益裁定予执行
      裁定书应送达双方事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民法院裁定予执行事根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十四条 公证机关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方事履行方事辖权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民法院应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错误民法院裁定予执行裁定书送达双方事公证机关
      第二百十五条 申请执行期间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法律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
      前款规定期间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规定次履行期间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法律文书生效日起计算
      第二百十六条 执行员接申请执行书者移交执行书应执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指定期间履行逾期履行强制执行
      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转移财产执行员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十七条 执行未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应报告前收执行通知日前年财产情况执行拒绝报告者虚假报告民法院根情节轻重执行者法定代理关单位负责者直接责员予罚款拘留
      第二百十八条 执行未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民法院权银行信合作社储蓄业务单位查询执行存款情况权冻结划拨执行存款查询冻结划拨存款超出执行应履行义务范围
      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作出裁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合作社储蓄业务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十九条 执行未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民法院权扣留提取执行应履行义务部分收入应保留执行扶养家属生活必需费
      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作出裁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单位银行信合作社储蓄业务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未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民法院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执行应履行义务部分财产应保留执行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民法院应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条 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执行公民应通知执行者成年家属场执行法者组织应通知法定代表者负责场拒场影响执行执行公民工作单位者财产基层组织应派参加
      查封扣押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场签名者盖章交执行份执行公民交成年家属份
      第二百二十二条 查封财产执行员指定执行负责保执行错造成损失执行承担
      第二百二十三条 财产查封扣押执行员应责令执行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逾期履行民法院规定交关单位拍卖者变卖查封扣押财产国家禁止买卖物品交关单位国家规定价格收购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财产民法院权发出搜查令执行住者财产隐匿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五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者票证执行员传唤双方事面交付者执行员转交交付签收
      关单位持该项财物者票证应根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交付签收
      关公民持该项财物者票证民法院通知交出拒交出强制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制迁出房屋者强制退出土院长签发公告责令执行指定期间履行执行逾期履行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执行公民应通知执行者成年家属场执行法者组织应通知法定代表者负责场拒场影响执行执行公民工作单位者房屋土基层组织应派参加执行员应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场签名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搬出财物民法院派运指定处交执行执行公民交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造成损失执行承担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中需办理关财产权证转移手续民法院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判决裁定法律文书指定行执行未执行通知履行民法院强制执行者委托关单位者完成费执行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执行未判决裁定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未判决裁定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条 民法院采取法第二百十八条第二百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执行措施执行偿债务应继续履行义务债权发现执行财产时请求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民法院采取者通知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通媒体公布履行义务信息法律规定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终结
      第二百三十二条 列情形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表示延期执行
      (二)案外执行标提出确理异议
      (三)作方事公民死亡需等继承继承权利者承担义务
      (四)作方事法者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
      (五)民法院认应中止执行情形
      中止情形消失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列情形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撤销申请
      (二)执行法律文书撤销
      (三)作执行公民死亡遗产供执行义务承担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权利死亡
      (五)作执行公民生活困难力偿款收入源丧失劳动力
      (六)民法院认应终结执行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止终结执行裁定送达事立生效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规定
    第二十三章 般原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民国领域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编规定编没规定适法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民国缔结者参加国际条约法规定适该国际条约规定中华民国声明保留条款外
      第二百三十七条 享外交特权豁免外国外国组织者国际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中华民国关法律中华民国缔结者参加国际条约规定办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中华民国通语言文字事求提供翻译提供费事承担
      第二百三十九条 外国国籍外国企业组织民法院起诉应诉需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华民国律师
      第二百四十条 中华民国领域没住外国国籍外国企业组织委托中华民国律师者代理诉讼中华民国领域外寄交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应国公证机关证明中华民国驻该国领馆认证者履行中华民国该国订立关条约中规定证明手续具效力
    第二十四章   辖
      第二百四十条 合纠纷者财产权益纠纷中华民国领域没住告提起诉讼果合中华民国领域签订者履行者诉讼标物中华民国领域者告中华民国领域供扣押财产者告中华民国领域设代表机构合签订合履行诉讼标物供扣押财产侵权行者代表机构住民法院辖
      第二百四十二条 涉外合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事书面协议选择争议实际联系点法院辖选择中华民国民法院辖违反法关级辖专属辖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涉外民事诉讼告民法院辖提出异议应诉答辩视承认该民法院辖权法院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中华民国履行中外合资营企业合中外合作营企业合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中华民国民法院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四十五条 民法院中华民国领域没住事送达诉讼文书采列方式:
      ()受送达国中华民国缔结者参加国际条约中规定方式送达
      (二)通外交途径送达
      (三)具中华民国国籍受送达委托中华民国驻受送达国领馆代送达
      (四)受送达委托权代接受送达诉讼代理送达
      (五)受送达中华民国领域设立代表机构者权接受送达分支机构业务代办送达
      (六)受送达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邮寄送达邮寄日起满六月送达回证没退回根种情况足认定已送达期间届满日视送达
      (七)述方式送达公告送达公告日起满六月视送达
      第二百四十六条 告中华民国领域没住民法院应起诉状副送达告通知告收起诉状副三十日提出答辩状告申请延期否准许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华民国领域没住事服第审民法院判决裁定权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日起三十日提起诉诉收诉状副应三十日提出答辩状事法定期间提起诉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否准许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间受法第百三十五条第百五十九条规定限制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第二百四十九条 事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起诉前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条 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三十日提起诉讼逾期起诉民法院应解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条 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民法院应解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请错误申请应赔偿申请财产保全遭受损失
      第二百五十三条 民法院决定保全财产需监督应通知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申请承担
      第二百五十四条 民法院解保全命令执行员执行
    第二十七章 仲  裁
      第二百五十五条 涉外济贸易运输海事中发生纠纷事合中订仲裁条款者事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民国涉外仲裁机构者仲裁机构仲裁事民法院起诉
      事合中没订仲裁条款者事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事申请采取财产保全中华民国涉外仲裁机构应事申请提交申请住者财产中级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中华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事民法院起诉方事履行仲裁裁决方事申请住者财产中级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华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申请提出证证明仲裁裁决列情形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予执行:
      ()事合中没订仲裁条款者事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二)申请没指定仲裁员者进行仲裁程序通知者属申请负责原未陈述意见
      (三)仲裁庭组成者仲裁程序仲裁规符
      (四)裁决事项属仲裁协议范围者仲裁机构权仲裁
      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利益裁定予执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仲裁裁决民法院裁定予执行事根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六十条 根中华民国缔结者参加国际条约者互惠原民法院外国法院相互请求代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进行诉讼行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事项损中华民国权安全者社会公利益民法院予执行
      第二百六十条 请求提供司法协助应中华民国缔结者参加国际条约规定途径进行没条约关系通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民国领馆该国公民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违反中华民国法律采取强制措施
      前款规定情况外未中华民国机关准许外国机关者中华民国领域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二百六十二条 外国法院请求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请求书附文件应附中文译者国际条约规定文字文
      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请求书附文件应附该国文字译者国际条约规定文字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 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中华民国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特殊方式请求特殊方式进行请求采特殊方式违反中华民国法律
      第二百六十四条 民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果执行者财产中华民国领域事请求执行事直接辖权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民法院中华民国缔结者参加国际条约规定者互惠原请求外国法院承认执行
      中华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事请求执行果执行者财产中华民国领域应事直接辖权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 外国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需中华民国民法院承认执行事直接中华民国辖权中级民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法院该国中华民国缔结者参加国际条约规定者互惠原请求民法院承认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民法院申请者请求承认执行外国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中华民国缔结者参加国际条约者互惠原进行审查认违反中华民国法律基原者国家权安全社会公利益裁定承认效力需执行发出执行令法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民国法律基原者国家权安全社会公利益予承认执行
      第二百六十七条 国外仲裁机构裁决需中华民国民法院承认执行应事直接执行住者财产中级民法院申请民法院应中华民国缔结者参加国际条约者互惠原办理
      第二百六十八条 法公布日起施行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废止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二次会议通根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民代表会  第四次会议关修改(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决定修正关修改(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决定1996年3月17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民国逮捕拘留条例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程序决定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刑事案件办案期限补充规定时废止)
      第编 总
      第章 务基原
      第条 保证刑法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民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公安全维护社会义社会秩序根宪法制定法
      第二条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务保证准确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罪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觉遵守法律积极犯罪行作斗争维护社会义法制保护公民身权利财产权利民权利权利保障社会义建设事业利进行
      第三条 刑事案件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侦查提起公诉民检察院负责审判民法院负责法律特规定外机关团体权行权力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法法律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行公安机关相职权
      第五条 民法院法律规定独立行审判权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独立行检察权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干涉
      第六条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群众必须事实根法律准绳切公民适法律律等法律面前允许特权
      第七条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效执行法律
      第八条 民检察院法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民族公民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利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晓通语言文字诉讼参应翻译
      少数民族聚居者民族杂居区应通语言进行审讯通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文件
      第十条 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条 民法院审判案件法规定外律公开进行告权获辩护民法院义务保证告获辩护

      第十二条 未民法院法判决确定罪
      第十三条 民法院审判案件法实行民陪审员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保障诉讼参法享诉讼权利
    满十八岁未成年犯罪案件讯问审判时通知犯罪嫌疑告法定代理场
    诉讼参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身侮辱行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列情形追究刑事责已追究应撤销案件者起诉者终止审理者宣告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认犯罪
      (二)犯罪已追诉时效期限
      (三)特赦令免刑罚
      (四)刑法告诉处理犯罪没告诉者撤回告诉
      (五)犯罪嫌疑告死亡
      (六)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
      第十六条 外国犯罪应追究刑事责适法规定
      享外交特权豁免权外国犯罪应追究刑事责通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根中华民国缔结者参加国际条约者互惠原国司法机关外国司法机关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辖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侦查公安机关进行法律规定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员利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身权利犯罪侵犯公民民权利犯罪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员利职权实施重犯罪案件需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候省级民检察院决定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诉案件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民法院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法级民法院辖外
      第二十条 中级民法院辖列第审刑事案件:
      ()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判处期徒刑死刑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犯罪刑事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民法院辖第审刑事案件全省(治区直辖市)性重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民法院辖第审刑事案件全国性重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级民法院必时候审判级民法院辖  第审刑事案件级民法院认案情重复杂需级民法院审判  第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级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犯罪民法院辖果告居住民法院审判更适宜告居住民法院辖
      第二十五条 级民法院权辖案件初受理民法院审判必时候移送犯罪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级民法院指定级民法院审判辖明案件指定级民法院案件移送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民法院案件辖行规定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八条 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列情形应行回避事法定代理权求回避:
      ()案事者事亲属
      (二)者亲属案利害关系
      (三)担案证鉴定辩护诉讼代理
      (四)案事关系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第二十九条 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接受事委托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事委托
    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违反前款规定应法追究法律责事法定代理权求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回避应分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决定院长回避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回避级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侦查员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员停止案件侦查
    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事法定代理申请复议次
      第三十条 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适书记员翻译员鉴定
      第四章 辩护代理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告行辩护权外委托二作辩护列委托辩护:

      ()律师
      (二)民团体者犯罪嫌疑告单位推荐
      (三)犯罪嫌疑告监护亲友
    正执行刑罚者法剥夺限制身担辩护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日起犯罪嫌疑权委托辩护诉案件告权时委托辩护
    民检察院收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日起三日应告知犯罪嫌疑权委托辩护民法院受理诉案件日起三日应告知告权委托辩护
      第三十四条 公诉出庭公诉案件告济困难者原没委托辩护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提供辩护
    告盲聋哑者未成年没委托辩护民法院应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提供辩护
    告判处死刑没委托辩护民法院应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 辩护责根事实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告罪罪轻者减轻免刑事责材料意见维护犯罪嫌疑告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民检察院案件审查起诉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案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押犯罪嫌疑会见通信辩护民检察院许查阅摘抄复制述材料押犯罪嫌疑会见通信
    辩护律师民法院受理案件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案指控犯罪事实材料押告会见通信辩护民法院许查阅摘抄复制述材料押告会见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证者关单位意收集案关材料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收集调取证者申请民法院通知证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民检察院者民法院许害者亲属害提供证意收集案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辩护帮助犯罪嫌疑告隐匿毁灭伪造证者串供威胁引诱证改变证言者作伪证进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行
    违反前款规定应法追究法律责
      第三十九条 审判程中告拒绝辩护继续辩护**托辩护辩护
      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害法定代理者亲属附带民事诉讼事法定代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日起权委托诉讼代理诉案件诉法定代理附带民事诉讼事法定代理权时委托诉讼代理

    民检察院收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日起三日应告知言法定代理者亲属附带民事诉讼事法定代理权委托诉讼代理民法院受理诉案件日起三日应告知诉法定代理附带民事诉讼事法定代理权委托诉讼代理
      第四十条 委托诉讼代理参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证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切事实证
    证列七种:
      ()物证书证
      (二)证证言
      (三)害陈述
      (四)犯罪嫌疑告供述辩解
      (五)鉴**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证必须查证属实作定案根
      第四十三条 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必须法定程序收集够证实犯罪嫌疑告罪者罪犯罪情节轻重种证严禁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方法收集证必须保证切案件关者解案情公民客观充分提供证条件特殊情况外吸收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民检察院起诉书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事实真象意隐瞒事实真象应追究责
      第四十五条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权关单位收集调取证关单位应实提供证
    涉国家秘密证应保密
    伪造证隐匿证者毁灭证属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切案件判处重证重调查研究轻信口供告供述没证认定告罪处刑罚没告供述证充分确实认定告罪处刑罚
      第四十七条 证证言必须法庭公诉害告辩护双方讯问质证听取方证证言查实作定案根法庭查明证意作伪证者隐匿罪证时候应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知道案件情况作证义务
    生理精神缺陷者年幼辨非正确表达作证
      第四十九条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保障证亲属安全 证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者击报复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尚够刑事处罚法予治安理处罚
      第六意 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案件情况犯罪嫌疑告拘传取保候审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条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列情形犯罪嫌疑告取保候审者监视居住:
      ()判处制拘役者独立适附加刑
      (二)判处期徒刑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羁押犯罪嫌疑告法定代理亲属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犯罪嫌疑告取保候审应责令犯罪嫌疑告提出保证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保证必须符合列条件:
      ()案牵连
      (二)力履行保证义务
      (二)享政治权利身未受限制
      (四)固定住处收入
      第五十五条 保证应履行义务:
      ()监督保证遵守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
      (二)发现保证发生者已发生违反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行应时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违反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保证未时报告保证处罚款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五十六条 取保候审犯罪嫌疑告应遵守规定:
      ()未执行机关批准离开居住市县
      (二)传讯时候时案
      (三)形式干扰证作证
      (四)毁灭伪造证者串供
    取保候审犯罪嫌疑告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没收保证金区情形责令犯罪嫌疑告具结悔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者监视居住予逮捕犯罪嫌疑告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候应退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 监视居住犯罪嫌疑告应遵守规定:
      ()未执行机关批准离开住处固定住处未批准离开指定居
      (二)未执行机关批准会见
      (三)传讯时候时案
      (四)形式干扰证作证
      (五)毁灭伪造证者串供
    监视居住犯罪嫌疑入告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予逮捕
      第五十八条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犯罪嫌疑告取保候审长超十二月监视居住长超六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中断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发现应追究刑事责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时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时通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关单位
      第五十九条 逮捕犯罪嫌疑告必须民检察院批准者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条 证证明犯罪事实判处徒刑刑罚犯罪嫌疑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足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逮捕必应法逮捕
    应逮捕犯罪嫌疑告果患严重疾病者正怀孕哺乳婴妇女采取保候审者监视居住办法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现行犯者重嫌疑分子果列情形先行拘留:
      ()正预备犯罪实行犯罪者犯罪时发
      (二)害者场亲眼见指认犯罪
      (三)身边者住处发现犯罪证
      (四)犯罪企图杀逃跑者逃
      (五)毁灭伪造证者串供
      (六)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明
      (七)流窜作案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嫌疑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异执行拘留逮捕时候应通知拘留逮捕公安机关拘留逮捕公安机关应予配合
      第六十三条 列情形公民立扭送公安机关民检察院者民法院处理:
      ()正实行犯罪者犯罪时发
      (二)通缉案
      (三)越狱逃跑
      (四)正追捕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碍侦查者法通知情形外应拘留原羁押处二十四时通知拘留家属者单位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应拘留二十四时进行讯问发现应拘留时候必须立释放发释放证明需逮捕证充足取保候审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求逮捕犯罪嫌疑时候应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案卷材料证移送级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时候民检察院派参加公安机关重案件讨
      第六十七条 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检察长决定重案件应提交检察委员会讨决定
      第六十八条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进行审查应根情况分作出批准逮捕者批准逮捕决定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应立执行执行情况时通知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民检察院应说明理需补充侦查应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拘留认需逮捕应拘留三日提请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延长日四日
    流窜作案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延长三十日
    民检察院应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七日作出批准逮捕者批准逮捕决定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接通知立释放执行情况时通知民检察院需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法取保候审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认错误时候求复议必须拘留立释放果意见接受级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级民检察院应立复核作出否变更决定通知级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逮捕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碍侦查者法通知情形外应逮捕原羁押处二十四时通知逮捕家属者单位
      第七十二条 民法院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必须逮捕二十四时进行讯问发现应逮捕时候必须立释放发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果发现犯罪嫌疑告采取强制措施应时撤销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逮捕者变更逮捕措施应通知原批准民检察院
      第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告羁押案件法规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审二审期限办结需继续查证审理犯罪嫌疑告取保候审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告法定代理亲属者犯罪嫌疑告委托律师辩护民法院民检察院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法定期限权求解强制措施民法院民检察院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法定期限犯罪嫌疑告应予释放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者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 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果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情况应通知公安机关予纠正公安机关应纠正情况通知民检察院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十七条 害告犯罪行遭受物质损失刑事诉讼程中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民法院必时候查封者扣押告财产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刑事案件审判防止刑事案件审判分迟延刑事案件审判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七十九条 期间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时日算期间
    法定期间包括路途时间诉状者文件期满前已交邮算期
      第八十条 事抗拒原者正理耽误期限障碍消五日申请继续进行应期满前完成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否准许民法院裁定
      第八十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诉讼文件应交收件果交成年家属者单位负责员代收
    收件者代收拒绝接收者拒绝签名盖章时候送达邀请邻居者见证场说明情况文件留住处送达证记明拒绝事送达日期送达签名认已送达
      第九章 规定
      第八十二条 法列语含意:
      ()侦查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程中法律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关强制性措施
      (二)事指害诉犯罪嫌疑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告
      (三)法定代理指代理父母养父母监护负保护责机关团体代表

      (四)诉讼参指事法定代理诉讼代理辩护证鉴定翻译员
      (五)诉讼代理指公诉案件害法定代理者亲属诉案件诉法定代理委托代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事法定代理委托代参加诉讼
      (六)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胞兄弟姊妹
      第二编 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第章 立 案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者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者犯罪嫌疑应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八十四条 单位发现犯罪事实者犯罪嫌疑权利义务公安机关民检察院者民法院报案者举报
    害侵犯身财产权利犯罪事实者犯罪嫌疑权公安机关民检察院者民法院报案者控告
    公安机关民检察院者民法院报案控告举报应接受属辖应移送机关处理通知报案控告举报属辖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移送机关
    犯罪公安机关民检察院者民法院首适  第三款规定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书面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工作员应写成笔录宣读误报案控告举报签名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工作员应控告举报说明诬告应负法律责捏造事实伪造证控告举报事实出入甚错告诬告严格加区
    公安机关民检察院者民法院应保障报案控告举报亲属安全报案控告举报果愿公开姓名报案控告举报行应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条 民法院民检察院者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首材料应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时候应立案认没犯罪事实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需追究刑事责时候予立案立案原通知控告控告果服申请复议
      第八十六条 民检察院认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案件立案侦查者害认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案件立案侦查民检察院提出民检察院应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民检察院认公安机关立案理成立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通知应立案
      第八十八条 诉案件害权民法院直接起诉害死亡者丧失行力害法定代理亲属权民法院起诉民法院应法受理

      第二章 侦 查
      第节 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已立案刑事案件应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罪者罪罪轻者罪重证材料现行犯者重嫌疑分子法先行拘留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应法逮捕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证证明犯罪事实案件应进行预审收集调取证材料予核实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
      第九十条 讯问犯罪嫌疑必须民检察院者公安机关侦查员负责进行讯问时候侦查员少二
      第九十二条 需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传唤犯罪嫌疑市县指定点者住处进行讯问应出示民检察院者公安机关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长超十二时连续传唤拘传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第九十三条 侦查员讯问犯罪嫌疑时候应首先讯问犯罪嫌疑否犯罪行陈述罪情节者罪辩解然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侦查员提问应实回答案关问题拒绝回答权利
      第九十四条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应通晓聋哑手势参加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核没阅读力应宣读果记载遗漏者差错犯罪嫌疑提出补充者改正犯罪嫌疑承认笔录没错误应签名者盖章侦查员应笔录签名犯罪嫌疑请求行书写供述应准许必时候侦查员犯罪嫌疑亲笔书写供词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侦查机关  第次讯问者采取强制措施日起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逮捕聘请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涉国家秘密案件犯罪嫌疑聘请律师应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律师权侦查机关解犯罪嫌疑涉嫌罪名会见押犯罪嫌疑犯罪嫌疑解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押犯罪嫌疑侦查机关根案件情况需派员场涉国家秘密案件律师会见押犯罪嫌疑应侦查机关批准
      第三节 询问证
      第九十七条 侦查员询问证证单位者住处进行必须出示民检察院者公安机关证明文件必时候通知证民检察院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应进行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应告知应实提供证证言意作伪证者隐匿罪证负法律责
    询问满十八岁证通知法定代理场
      第九十九条 法  第九十五条规定适询问证
      第百条 询问害适节条规定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百零条 侦查员犯罪关场物品身尸体应进行勘验者检查必时候指派者聘请具专门知识侦查员持进行勘验检查
      第百零二条 单位义务保护犯罪现场立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百零三条 侦查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民检察院者公安机关证明文件
      第百零四条 死明尸体公安机关权决定解剖通知死者家属场
      第百零五条 确定害犯罪嫌疑某特征伤害情况者生理状态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果拒绝检查侦查员认必时候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身体应女工作员者医师进行
      第百零六条 勘验检查情况应写成笔录参加勘验检查见证签名者盖章
      第百零七条 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候公安机关勘验检查认需复验复查时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派检察员参加
      第百零八条 查明案情必时候公安局长批准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切足造成危险侮辱格者伤风化行
      第五节 搜 查
      第百零九条 收集犯罪证查获犯罪侦查员犯罪嫌疑隐藏罪犯者犯罪证身体物品住处关方进行搜查
      第百十条 单位义务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求交出证明犯罪嫌疑罪者罪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第百十条 进行搜查必须搜查出示搜查证
    执行逮捕拘留时候遇紧急情况搜查证进行搜查
      第百十二条 搜查时候应搜查者家属邻居者见证场
    搜查妇女身体应女工作员进行
      第百十三条 搜查情况应写成笔录侦查员搜查者家属邻居者见证签名者盖章果搜查者家属逃者拒绝签名盖章应笔录注明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百十四条 勘验搜查中发现证明犯罪嫌疑罪者罪种物品文件应扣押案件关物品文件扣押
    扣押物品文件妥善保者封存者损毁
      第百十五条 扣押物品文件应会场见证扣押物品持查点清楚场开列清单式二份侦查员见证持签名者盖章份交持份附卷备查
      第百十六条 侦查员认需扣押犯罪嫌疑邮件电报时候公安机关者民检察院批准通知邮电机关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需继续扣押时候应通知邮电机关
      第百十七条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侦查犯罪需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存款汇款
    犯罪嫌疑存款汇款已冻结重复冻结
      第百十八条 扣押物品文件邮件电报者冻结存款汇款查明确实案件关应三日解扣押冻结退原者原邮电机关
      第七节 鉴 定
      第百十九条 查明案情需解决案件中某专门性问题时候应指派聘请专门知识进行鉴定
      第百二十条 鉴定进行鉴定应写出鉴**签名
    身伤害医学鉴定争议需重新鉴定者精神病医学鉴定省级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鉴定进行鉴定应写出鉴**鉴定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意作虚假鉴定应承担法律责
      第百二十条 侦查机关应作证鉴**告知犯罪嫌疑害果犯罪嫌疑害提出申请补充鉴定者重新鉴定
      第百二十二条 犯罪嫌疑作精神病鉴定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第八节 通 缉
      第百二十三条 应逮捕犯罪嫌疑果逃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采取效措施追捕案
    级公安机关辖区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辖区应报请权决定级机关发布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百二十四条 犯罪嫌疑逮捕侦查羁押期限超二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终结案件级民检察院批准延长月

      第百二十五条 特殊原较长时间宜交付审判特重复杂案件高民检察院报请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百二十六条 列案件法  第百二十四条规定期限届满侦查终结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批准者决定延长二月:
      ()交通十分便边远区重复杂案件
      (二)重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重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面广取证困难重复杂案件
      第百二十七条 犯罪嫌疑判处十年期徒刑刑罚法  第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侦查终结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批准者决定延长二月
      第百二十八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重罪行发现日起法  第百二十四条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明侦查羁押期限查清身份日起计算停止犯罪行侦查取证犯罪事实清楚证确实充分报姓名移送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应做犯罪事实清楚证确实充分写出起诉意见书连案卷材料证移送级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百三十条 侦查程中发现应犯罪嫌疑追究刑事责应撤销案件犯罪嫌疑已逮捕应立释放发释放证明通知原批准逮捕民检察院
      第十节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
      第百三十条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适章规定
      第百三十二条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中符合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逮捕拘留犯罪嫌疑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第百三十三条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中拘留应拘留二十四时进行讯问发现应拘留时候必须立释放发释放证明需逮捕证充足取保候审者监视居住
      第百三十四条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中拘留认需逮捕应十日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决定逮捕时间延长日四日需逮捕应立释放需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法取保候审者监视居住
      第百三十五条 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案件应作出提起公诉起诉者撤销案件决定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百三十六条 需提起公诉案件律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百三十七条 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候必须查明:
      ()犯罪事实情节否清楚证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罪名认定否正确
      (二)遗漏罪行应追究刑事责
      (三)否属应追究刑事责
      (四)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否合法
      第百三十八条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应月作出决定重复杂案件延长半月
    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改变辖改变民检察院收案件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百三十九条 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讯问犯罪嫌疑听取害犯罪嫌疑害委托意见
      第百四十条 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必需证材料
    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补充侦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行侦查
    补充侦查案件应月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二次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民检察院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补充侦查案件民检察院然认证足符合起诉条件作出起诉决定
      第百四十条 民检察院认犯罪嫌疑犯罪事实已查清证确实充分法应追究刑事责应作出起诉决定审判辖规定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法  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民检察院应作出起诉决定
    犯罪情节轻微刑法规定需判处刑罚者免刑罚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
    民检察院决定起诉案件应时侦查中扣押冻结财物解扣押冻结起诉需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者需没收违法民检察院应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关机关处理关机关应处理结果时通知民检察院
      第百四十三条 起诉决定应公开宣布起诉决定书送达起诉单位果起诉押应立释放
      第百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民检察院决定起诉应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起诉决定错误时候求复议果意见接受级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百四十五条 害案件决定起诉民检察院应起诉决定书送达害害果服收决定书七日级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民检察院应复查决定告知害民检察院维持起诉决定害民法院起诉害申诉直接民法院起诉民法院受理案件民检察院应关案件材料移送民法院

      第百四十六条 民检察院法第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起诉决定起诉果服收决定书七日民检察院申诉民检察院应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起诉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三编 审 判
      第章 审判组织
      第百四十七条 基层民法院中级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应审判员三者审判员民陪审员三组成合议庭进行基层民法院适简易程序案件审判员独审判
    高级民法院高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应审判员三七者审判员民陪审员三七组成合议庭进行
    民陪审员民法院执行职务审判员等权利
    民法院审判诉抗诉案件审判员三五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成员数应单数
    合议庭院长者庭长指定审判员担审判长院长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候担审判长
      第百四十八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候果意见分歧应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意见应写入笔录评议笔录合议庭组成员签名
      第百四十九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评议应作出判决疑难复杂重案件合议庭认难作出决定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决定审判委员会决定合议庭应执行
      第二章 第审程序
      第节 公诉案件
      第百五十条 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书中明确指控犯罪事实附证目录证名单证复印件者片应决定开庭审判
      第百五十条 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应进行列工作:
      ()确定合议庭组成员
      (二)民检察院起诉书副迟开庭十日前送达告告未委托辩护告知告委托辩护者必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提供辩护
      (三)开庭时间点开庭三日前通知民检察院
      (四)传唤事通知辩护诉讼代理证鉴定翻译员传票通知书迟开庭三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案件开庭三日前先期公布案告姓名开庭时间点
    述活动情形应写入笔录审判员书记员签名
      第百五十二条 民法院审判  第审案件应公开进行关国家秘密者隐私案件公开审理
    十四岁满十六岁未成年犯罪案件律公开审理十六岁满十八岁未成年犯罪案件般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案件应庭宣布公开审理理
      第百五十三条 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法  第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简易程序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百五十四条 开庭时候审判长查明事否庭宣布案宣布合议庭组成员书记员公诉辩护诉讼代理鉴定翻译员名单告知事权合议庭组成员书记员公诉鉴定翻译员申请回避告知告享辩护权利
      第百五十五条 公诉法庭宣读起诉书告害起诉书指控犯罪进行陈述公诉讯问告
    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辩护诉讼代理审判长许告发问
    审判员讯间告
      第百五十六条 证作证审判员应告知实提供证言意作伪证者隐匿罪证负法律责公诉事辩护诉讼代理审判长许证鉴定发问审判长认发问容案件关时候应制止
    审判员询问证鉴定
      第百五十七条 公诉辩护应法庭出示物证事辨认未庭证证言笔录鉴定鉴**勘验笔录作证文书应庭宣读审判员应听取公诉事辩护诉讼代理意见
      第百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程中合议庭证疑问宣布休庭证进行调查核实
    民法院调查核实证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
      第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程中事辩护诉讼代理权申请通知新证庭调取新物证申请重新鉴定者勘验
    法庭述申请应作出否意决定
      第百六十条 审判长许公诉事辩护诉讼代理证案件情况发表意见互相辩审判长宣布辩终结告陈述权利

      第百六十条 法庭审判程中果诉讼参者旁听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警告制止听制止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处千元罚款者十五日拘留罚款拘留必须院长批准处罚罚款拘留决定服级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停止执行
    聚众哄闹击法庭者侮辱诽谤威胁殴司法工作员者诉讼参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百六十二条 告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已查明事实证关法律规定分作出判决:
      ()案件事实清楚证确实充分法律认定告罪应作出罪判决
      (二)法律认定告罪应作出罪判决:
      (三)证足认定告罪应作出证足指控犯罪成立罪判决
      第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律公开进行
    庭宣告判决应五日判决书送达事提起公诉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应宣告立判决书送达事提起公诉民检察院
      第百六十四条 判决书应合议庭组成员书记员署名写明诉期限诉法院
      第百六十五条 法庭审判程中遇列情形影响审判进行延期审理:
      ()需通知新证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者勘验
      (二)检察员发现提起公诉案件需补充侦查提出建议
      (三)事申请回避进行审判
      第百六十六条 法第百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延期审理案件民检察院应月补充侦查完毕
      第百六十七条 法庭审判全部活动应书记员写成笔录审判长审阅审判长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证证言部分应庭宣读者交证阅读证承认没错误应签名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交事阅读者宣读事认记载遗漏者差错请求补充者改正事承认没错误应签名者盖章
      第百六十八条 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受理月宣判迟超半月法第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省治区直辖市高级民法院批准者决定延长月
    民法院改变辖案件改变民法院收案件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民法院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百六十九条 民检察院发现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权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节 诉案件
      第百七十条 诉案件包括列案件:
      ()告诉处理案件
      (二)害证证明轻微刑事案件
      (三)害证证明告侵犯身财产权利行应法追究刑事责公安机关者民检察院予追究告刑事责案件
      第百七十条 民法院诉案件进行审查列情形分处理:
      ()犯罪事实清楚足够证案件应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诉案件果诉提出补充证应说服诉撤回诉者裁定驳回
    诉两次法传唤正理拒庭者未法庭许中途退庭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程中审判员证疑问需调查核实适法第百五十八条规定
      第百七十二条 民法院诉案件进行调解诉宣告判决前告行解者撤回诉法  第百七十条  第三项规定案件适调解
      第百七十三条 诉案件告诉讼程中诉提起反诉反诉适诉规定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百七十四条 民法院列案件适简易程序审判员独审判:
      ()法判处三年期徒刑拘役制单处罚金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充分民检查院建议者意适简易程序
      (二)告诉处理案件
      (三)害起诉证证明轻微刑事案件
      第百七十五条 适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告起诉书指控犯罪进行陈述辩护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审判员许告辩护公诉互相辩
      第百七十六条 适简易程序审理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审判员许告辩护诉诉讼代理互相辩
      第百七十七条 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章第节关讯问告询问证鉴定出示证法庭辩程序规定限制判决宣告前应听取告陈述意见
      第百七十八条 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法院应受理二十日审结
      第百七十九条 民法院审理程中发现宜适简易程序应章第节者第二节规定重新审理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百八十条 告诉法定代理服方级民法院  第审判决裁定权书状者口头级民法院诉告辩护亲属告意提出诉
    附带民事诉讼事法定代理方级民法院第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诉
    告诉权口加剥夺
      第百八十条 方级民检察院认级民法院第审判决裁定确错误时候应级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百八十二条 害法定代理服方级民法院第审判决收判决书五日权请求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民检察院收害法定代理请求五日应作出否抗诉决定答复请求
      第百八十三条 服判决诉抗诉期限十日服裁定诉抗诉期限五日接判决书裁定书  第二日起算
      第百八十四条 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告通原审民法院提出诉原审民法院应三日诉状连案卷证移送级民法院时诉状副送交级民检察院方事
    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告直接  第二审民法院提出诉  第二审民法院应三日诉状交原审民法院送交级民检察院方事
      第百八十五条 方级民检察院级民法院  第审判决裁定抗诉应通原审民法院提出抗诉书抗诉书抄送级民检察院原审民法院应抗诉书连案卷证移送级民法院抗诉书副送交事 级民检察院果认抗诉级民法院撤回抗诉通知级民检察院
      第百八十六条 第二审民法院应第审判决认定事实适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受诉者抗诉范围限制
    犯罪案件部分告诉应全案进行审查处理
      第百八十七条 第二审民法院诉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阅卷讯问告听取事辩护诉讼代理意见事实清楚开庭审理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第二审民法院应开庭审理
      第二审民法院开庭审理诉抗诉案件案件发生者原审民法院进行

      第百八十八条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者第二审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级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第二审民法院必须开庭十日前通知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第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民法院服第审判决诉抗诉案件审理应列情形分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适法律正确量刑适应裁定驳回诉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错误适法律错误者量刑应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清楚者证足查清事实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百九十条 第二审民法院审判告者法定代理辩护亲属诉案件加重告刑罚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者诉提出诉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百九十条 第二审民法院发现第审民法院审理列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情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民法院重新审判:
      ()违反法关公开审判规定
      (二)违反回避制度
      (三)剥夺者限制事法定诉讼权利影响公正审判
      (四)审判组织组成合法
      (五)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
      第百九十二条 原审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案件应行组成合议庭第审程序进行审判重新审判判决法第百八十条第百八十条第百八十二条规定诉抗诉
      第百九十三条 第二审民法院服第审裁定诉者抗诉审查应参法第百八十九条  第百九十条第百九十二条规定分情形裁定驳回诉抗诉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第百九十四条 第二审民法院发回原审民法院重新审判案件原审民法院收发回案件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百九十五条 第二审民法院审判诉者抗诉案件程序章已规定外参  第审程序规定进行
      第百九十六条 第二审民法院受理诉抗诉案件应月审结迟超半月法  第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省治区直辖市高级民法院批准者决定延长月高民法院受理诉抗诉案件高民法院决定

      第百九十七条   第二审判决裁定高民法院判决裁定终审判决裁定
      第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扣押冻结犯罪嫌疑告财物孳息应妥善保供核查单位挪者行处理害合法财产应时返违禁品者宜长期保存物品应国家关规定处理
    作证实物应案移送宜移送应清单片者证明文件案移送
    民法院作出判决生效扣押冻结赃款赃物孳息法返害外律没收缴国库
    司法工作员贪污挪者私处理扣押冻结赃款赃物掌息法追究刑事责构成犯罪予处分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百九十九条 死刑高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条 中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第审案件告诉应高级民法院复核报请高民法院核准高级民法院意判处死刑提审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民法院判处死刑  第审案件告诉判处死刑第二审案件应报请高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条 中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高级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二条 高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审判员三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三条 事法定代理亲属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民法院者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停止判决裁定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 事法定代理亲属申诉符合列情形民法院应重新审判:
      ()新证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错误
      (二)定罪量刑证确实充分者证明案件事实证间存矛盾
      (三)原判决裁定适法律确错误
      (四)审判员审理该案件时候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
      第二百零五条 级民法院院长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果发现认定事实者适法律确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高民法院级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级民法院级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果发现确错误权提审者指令级民法院审

    高民检察院级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级民检察院级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果发现确错误权审判监督程序级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接受抗诉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原判决事实清楚者证足指令级民法院审
      第二百零六条 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果原第审案件应  第审程序进行审判作判决裁定诉抗诉:果原第二审案件者级民法院提审案件应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作判决裁定终审判决裁定
      第二百零七条 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作出提审审决定日起三月审结需延长期限超六月
    接受抗诉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审理期限适前款规定需指令级民法院审应接受抗诉日起月作出决定级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限适前款规定
      第四编 执 行
      第二百零八条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执行
    列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
      ()已法定期限没诉抗诉判决裁定
      (二)终审判决裁定
      (三)高民法院核准死刑判决高级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第二百零九条   第审民法院判决告罪免刑事处罚果告押宣判应立释放
      第二百十条 高民法院判处核准死刑立执行判决应高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果没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予减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民法院裁定果意犯罪查证属实应执行死刑高级民法院报请高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十条 级民法院接高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应七日交付执行发现列情形应停止执行立报告高民法院高民法院作出裁定:
      ()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
      (二)执行前罪犯揭发重犯罪事实者重立功表现需改判
      (三)罪犯正怀孕
    前款  第项第二项停止执行原消失必须报请高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执行前款  第三项原停止执行应报请高民法院法改判

      第二百十二条 民法院交付执行死刑前应通知级民检察院派员场监督
    死刑采枪决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刑场者指定羁押场执行
    指挥执行审判员罪犯应验明正身讯问遗言信札然交付执行员执行死刑执行前果发现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高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公布应示众
    执行死刑场书记员应写成笔录交付执行民法院应执行死刑情况报告高民法院
    执行死刑交付执行民法院应通知罪犯家属
      第二百十三条 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候应交付执行民法院关法律文书送达监狱者执行机关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徒刑期徒刑罪犯公安机关法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判处期徒刑罪犯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年守代执行判处拘役罪犯公安机关执行
    未成年犯应未成年犯教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罪犯时收押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期徒刑拘役罪犯执行期满应执行机关发释放证明书
      第二百十四条 判处期徒刑者拘役罪犯列情形暂予监外执行:
      ()严重疾病需保外医
      (二)怀孕者正哺乳婴妇女
    适保外医社会危险性罪犯者伤残罪犯保外医
    罪犯确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医省级民政府指定医院开具证明文件法律规定程序审批
    发现保外医罪犯符合保外医条件者严重违反关保外医规定应时收监
    判处期徒刑拘役生活理适暂予监外执行致危害社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居住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严格理监督基层组织者罪犯原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二百十五条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机关应批准决定抄送民检察院民检察院认暂予监外执行应接通知日起月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机关接民检察院书面意见应立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罪犯刑期未满应时收监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应时通知监狱
      第二百十七条 判处徒刑缓刑罪犯公安机关交单位者基层组织予考察

    假释罪犯假释考验期限公安机关予监督
      第二百十八条 判处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执行机关通知关群众公开宣布解制者恢复政治权利
      第二百十九条 判处罚金罪犯期满缴纳民法院应强制缴纳果遭遇抗拒灾祸缴纳确实困难裁定减少者免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判决附加适者独立适民法院执行必时候会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二十条 罪犯服刑期间犯罪者发现判决时候没发现罪行执行机关移送民检察院处理
    判处制拘役期徒刑者期徒刑罪犯执行期间确悔改者立功表现应法予减刑假释时候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民法院审核裁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民检察院认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应收裁定书副二十日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民法院应收纠正意见月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终裁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监狱执行机关刑罚执行中果认判决错误者罪犯提出申诉应转请民检察院者原判民法院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民检察院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否合法实行监督果发现违法情况应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第二百二十五条 军队保卫部门军队部发生刑事案件行侦查权
      罪犯监狱犯罪案件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法关规定
     
     
     
     
     
     
     
     
     
     
     
     
     
     
     
     
     
     
     
     
     
     
     
     
     
     
     
     
     
     
     
     
     
     
     
     
     
     
     
     
     
    中华民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  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  第二次会议通)
      第章 总
      第条 保证民法院正确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监督行政机关法行行政职权根宪法制定法
      第二条 公民法者组织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员具体行政行侵犯合法权益权法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民法院法行政案件独立行审判权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干涉
    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事实根法律准绳
      第五条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具体行政行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事行政诉讼中法律位等
      第八条 民族公民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者民族居住区民法院应民族通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发布法律文书

    民法院应通晓民族通语言文字诉讼参提供翻译
      第九条 事行政诉讼中权进行辩
      第十条 民检议院权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条 民法院受理公民法组织列具体行政行服提起诉讼:
      ()拘留罚款吊销许证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服
      (二)限制身者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服
      (三)认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营权
      (四)认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证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者予答复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者予答复
      (六)认行政机关没法发抚恤金
      (七)认行政机关违法求履行义务
      (八)认行政机关侵犯身权财产权前款规定外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提起诉讼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民法院受理公民法者组织列事项提起诉讼: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
      (二)行政法规规章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普遍约束力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员奖惩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终裁决具体行政行
      第三章 辖
      第十三条 基层民法院辖  第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民法院辖列  第审行政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
      (二)国务院部门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作具体行政行提起诉讼案件
      (三)辖区重复杂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民法院辖辖区重复杂  第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高民法院辖全国范围重复杂  第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初作出具体行政行行政机关民法院辖复议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复议机关民法院辖
      第十八条 限制身行政强制措施服提起诉讼告者原告民法院辖
      第十九条 动产提起行政诉讼动产民法院辖
      第二十条 两民法院辖权案件原告选择中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两辖权民法院提起诉讼先收起诉状民法院辖

      第二十条 民法院发现受理案件属辖时应移送辖权民法院受移送民法院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辖权民法院特殊原行辖权级民法院指定辖
    民法院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成报级民法院指定辖
      第二十三条 级民法院权审判级民法院辖  第审行政案件辖  第审行政案件移交级民法院审判
    级民法院辖  第审行政案件认需级民法院审判报请级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
      第二十四条 法提起诉讼公民法者组织原告
      权提起诉讼公民死亡亲属提起诉讼
      权提起诉讼法者组织终止承受权利法者组织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者组织直接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具体行政行行政机关告
    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行政机关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复议机关告
      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作出具体行政行行政机关告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具体行政行该组织告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作具体行政行委托行政机关告
      行政机关撤销继续行职权行政机关告
      第二十六条 事方者双方二具体行政行发生行政案件者样具体行政行发生行政案件民法院认合审理诉讼
      第二十七条 提起诉讼具体行政行利害关系公民法者组织作  第三申请参加诉讼者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 没诉讼行力公民法定代理代诉讼法定代理互相推诿代理责民法院指定中代诉讼
      第二十九条 事法定代理委托二代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公民亲属者单位推荐民法院许公民受委托诉讼代理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律师规定查阅案关材料关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涉国家秘密隐私材料应法律规定保密

      民法院许事诉讼代理查阅案庭审材料涉国家秘密隐私外
      第五章 证
      第三十条 证种:
      ()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证言
      (五)事陈述
      (六)鉴**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法庭审查属实作定案根
      第三十二条 告作出具体行政行负举证责应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证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诉讼程中告行原告证收集证
      第三十四条 民法院权求事提供者补充证
    民法院权关行政机关组织公民调取证
      第三十五条 诉讼程中民法院认专门性问题需鉴定应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法定鉴定部门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 证灭失者难取情况诉讼参加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民法院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章 起诉受理
      第三十七条 属民法院受案范围行政案件公民法者组织先级行政机关者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服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先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服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者组织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收申请书日起两月作出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外
      申请服复议决定收复议决定书日起十五日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作决定申请复议期满日起十五日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者组织直接民法院提起诉讼应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日起三月提出法律规定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者组织抗力者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障碍消十日申请延长期限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条 提起诉讼应符合列条件:
      ()原告认具体行政行侵犯合法权益公民法者组织
      (二)明确告
      (三)具体诉讼请事实根
      (四)属民法院受案范围受诉民法院辖
      第四十二条 民法院接起诉状审查应七日立案者作出裁定予受理原告裁定服提起诉
      第七章 审理判决
      第四十三条 民法院应立案日起五日起诉状副发送告告应收起诉状副日起十日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关材料提出答辩状民法院应收答辩状日起五日答辩状副发送原告
      告提出答辩状影响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执行列情形停止具体行政朽执行:
      ()告认需停止执行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民法院认该具体行政行执行会造成难弥补损失停止执行损害社会公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第四十五条 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涉国家秘密隐私法律规定外
      第四十六条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三单数
      第四十七条 事认审判员案利害关系者关系影响公正审判权申请审判员回避
    审判员认案利害关系者关系应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勘验
      院长担审判长时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员回避院长决定员回避审判长决定事决定服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正理拒庭视申请撤诉告正理拒庭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者列行民法院根情节轻重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者处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义务协助执行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推拖拒绝者妨碍执行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
      (三)指贿买胁迫作伪证者威胁阻止证作证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五)暴力威胁者方法阻碍民法院工作员执行职务者扰乱民法院工作秩序
      (六)民法院工作员诉讼参协助执行侮辱诽谤诬陷殴者击报复
    罚款拘留须民法院院长批准事服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调解
      第五十条 民法院行政案件宣告判决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者告改变作具体行政行原告意申请撤诉否准许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二条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法律行政法规方性法规方性法规适行政区域发生行政案件
      民法院审理民族治方行政案件该民族治方治条例单行条例
      第五十三条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国务院部委根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规章省治区直辖市省治区民政府市国务院批准较市民政府根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发布规章
      民法院认方民政府制定发布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规章致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规章间致高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者裁决
      第五十四条 民法院审理根情况分作出判决:
      ()具体行政行证确凿适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列情形判决撤销者部分撤销判决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

      1证足
      2适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槛职权
      (三)告履行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定期限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判决变更
      第五十五条 民法院判决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告事实理作出原具体行政行基相具体行政行
      第五十六条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认行政机关员直接责员违反政纪应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者级行政机关者监察事机关认犯罪行应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 民法院应立案日起三月作出  第审判决特殊情况需延长高级民法院批准高级民法院审理  第审案件需延长高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 事服民法院  第审判决权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级民法院提起诉事服民法院  第审裁定权裁定书送达日起十日级民法院提起诉逾期提起诉民法院  第审判决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民法院诉案件认事实清楚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民法院审理诉案件应收诉状日起两月作出终审判决特殊情况需延长高级民法院批准高级民法院审理诉案件需延长高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条 民法院审理诉案件列情形分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法律法规错误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证足者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民法院重审查清事实改判事重审案件判决裁定诉
      第六十二条 事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认确错误原审民法院者级民法院提出申诉判决裁定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 民法院院长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需审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否审

      级民法院级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权提审者指令级民法院审
      第六十四条 民检察院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权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八章 执 行
      第六十五条 事必须履行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
    公民法者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行政机关  第审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者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  第审民法院采取措施:
      ()应罚款者应付赔偿金通知银行该行政机关帐户划拨
      (二)规定期限履行期满日起该行政机关日处五十元百元罚款
      (三)该行政机关级行政机关者监察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机关根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告知民法院
      (四)拒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法追究员直接责员刑事责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者组织具体行政行法定期限提起诉讼履行行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者法强制执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者组织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者行政机关工作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侵犯造成损害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者组织单独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先行政机关解决行政机关处理服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适调解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者行政机关工作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侵犯公民法者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行政机关者该行政机关工作员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应责令意者重失行政机关工作员承担部分者全部赔偿费
      第六十九条 赔偿费级财政列支级民政府责令责行政机关支付部分者全部赔偿费具体办法国务院规定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外国国籍外国组织中华民国进行行政诉讼适法法律规定外
      第七十条 外国国籍外国组织中华民国进行行政诉讼中华民国公民组织等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中华民国公民组织行政诉讼权利加限制民法院该国公民组织行政诉讼权利实行等原
      第七十二条 中华民国缔结者参加国际条约法规定适该国际条约规定中华民国声明保留条款外
      第七十三条 外国国籍外国组织中华民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委托中华民国律师机构律师
      第十章 附
      第七十四条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败诉方承担双方责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具体办法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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