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条文—法律法规
法时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事合法权益根2007年10月修改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执行程序中适法律干问题作出解释:
第条 申请执行执行财产民法院申请执行应提供该民法院辖区供执行财产证明材料
第二条 两民法院辖权执行案件民法院立案前发现辖权民法院已立案重复立案
立案发现辖权民法院已立案应撤销案件已采取执行措施应控制财产交先立案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 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事辖权异议应收执行通知书日起十日提出
民法院事提出异议应审查异议成立应撤销执行案件告知事辖权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成立裁定驳回事裁定服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辖权异议审查复议期间停止执行
第四条 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案件申请执行采取保全措施民法院外辖权民法院申请执行采取保全措施民法院应保全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 执行程中事利害关系认执行法院执行行违反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收书面异议日起十五日作出裁定
第六条 事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 事利害关系申请复议书面材料通执行法院转交直接执行法院级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复议申请应五日复议需案卷材料报送级民法院级民法院收复议申请应通知执行法院五日报送复议需案卷材料
第八条 级民法院事利害关系复议申请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 事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级民法院应收复议申请日起三十日审查完毕作出裁定特殊情况需延长院院长批准延长延长期限超三十日
第十条 执行异议审查复议期间停止执行
执行利害关系提供充分效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民法院准许申请执行提供充分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应继续执行
第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列情形级民法院根申请执行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者变更执行法院:
()债权申请执行时执行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收申请执行书日起超六月该财产未执行完结
(二)执行程中发现执行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发现财产日起超六月该财产未执行完结
(三)法律文书确定行义务执行执行法院收申请执行书日起超六月未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四)条件执行超六月未执行
第十二条 级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应发出督促执行令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
级民法院决定院执行者指令辖区民法院执行应作出裁定送达事通知关民法院
第十三条 级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指定期间正理未执行完结级民法院应裁定院执行者指令辖区民法院执行
第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六月期间应计算执行中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中止执行期间
第十五条 案外执行标张权者足阻止执行标转交付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案外异议审查期间民法院执行标进行处分
案外民法院提供充分效担保请求解异议标查封扣押冻结民法院准许申请执行提供充分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应继续执行
案外提供担保解查封扣押冻结错误致该标法执行民法院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错误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七条 案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执行标张实体权利请求执行标停止执行应申请执行告执行反案外执行标张实体权利应申请执行执行告
第十八条 案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执行法院辖
第十九条 案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应诉讼程序审理
审理理成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成立根案外诉讼请求作出相应裁判
第二十条 案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停止执行
案外诉讼请求确理者提供充分效担保请求停止执行裁定停止执行标进行处分申请执行提供充分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应继续执行
案外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查封扣押冻结者申请执行请求继续执行错误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二十条 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执行标许执行应案外告执行反申请执行请求应案外执行告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执行法院辖
第二十三条 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异议标中止执行申请执行裁定送达日起十五日未提起诉讼民法院应裁定解已采取执行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应诉讼程序审理审理理成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成立根申请执行诉讼请求作出相应裁判
第二十五条 债权执行申请执行者执行财产申请参分配执行法院应制作财产分配方案送达债权执行债权者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应收分配方案日起十五日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 债权者执行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通知未提出异议债权执行
未提出异议债权执行收通知日起十五日未提出反意见执行法院异
议意见分配方案审查修正进行分配提出反意见应通知异议异议收通知日起十五日提出反意见债权执行告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逾期未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执行法院应争议债权数额相应款项予提存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六月抗力者障碍行请求权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止时效原消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申请执行时效申请执行事双方达成解协议事方提出履行求者意履行义务中断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负作义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债务违反作义务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执行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六条规定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日起三日发送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条 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规定责令执行报告财产情况应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写明报告财产范围报告财产期间拒绝报告者虚假报告法律果等容
第三十二条 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规定应书面报告列财产情况:
()收入银行存款现金价证券
(二)土权房屋等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应报告财产
执行收执行通知日前年前财产发生变动应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执行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 执行报告财产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债权实现应财产变动日起十日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三十四条 执行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请求查询民法院应准许申请执行查询执行财产情况应保密
第三十五条 执行报告财产情况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申请者职权调查核实
第三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执行限制出境应申请执行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时执行法院职权决定
第三十七条 执行单位法定代表负责者影响债务履行直接责员限制出境
执行民事行力者限制民事行力法定代理限制出境
第三十八条 限制出境期间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全部债务执行法院应时解限制出境措施执行提供充分效担保者申请执行意解限制出境措施
第三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执行法院职权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信息通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媒体公布关费执行负担申请执行申请媒体公布应垫付关费
第四十条 解释施行前院公布司法解释解释致解释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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