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加强煤炭营理维护煤炭营秩序根煤炭法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 中华民国境事煤炭营活动适办法
第三条 国家煤炭理部门会国家商品流通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营监督理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指定煤炭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行政区域煤炭营监督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关部门职责范围负责煤炭营监督理
第二章 煤炭营企业
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营企业应煤炭营资格审查
第五条 煤炭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理制度
根____授权国家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理部门会国家商品流通理部门负责国家工商行政理局登记煤炭营企业营资格审查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指定煤炭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行政区域煤炭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营资格审查部门根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市关部门负责煤炭营资格初审
第六条 设立煤炭营企业应具备列条件:
()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
(二)固定营场
(三)营规模相适应设施储煤场
(四)符合标准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煤炭营企业合理布局环境保护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第七条 设立煤炭营企业应煤炭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列材料:
()煤炭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注册资证明
(三)固定营场证明
(四)营设施场证明
(五)计量质量检验设备证明
第八条 取煤炭生产许证煤矿企业销售企业生产加工煤炭产品实行煤炭营资格审查
取煤炭生产许证煤矿企业营非企业生产加工煤炭产品应煤炭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煤炭营资格
第九条 煤炭营资格审查部门法申请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具备煤炭营条件予批准发煤炭营资格证书具备条件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
煤炭营资格审查部门应接申请申报材料日起四十五日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条 申请持法取煤炭营资格证书工商行政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方事煤炭营活动
未取煤炭营资格证书工商行政理部门予颁发煤炭营营业执
第十条 煤炭营资格证书伪造买卖出租转者形式转
第十二条 煤炭营企业设立条件变更应原煤炭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煤炭营企业终止应原煤炭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营资格注销手续
第三章 煤炭营
第十四条 煤炭营企业事煤炭营应遵守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
第十五条 事煤炭营应合法规定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
煤炭买卖合般包括列容:
()出卖买受名称住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点(站港)达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
(十)解决争议方法
(十)买卖双方约定条款
第十六条 煤炭买卖合签订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方擅变更者解合特殊原需变更解合求变更解合方应合理期限方提出未合理期限提出变更解合请求履行合应承担违约责
第十七条 需运输企业承运煤炭煤矿企业煤炭营企业煤炭户合法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
第十八条 煤炭运输合生效合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煤矿企业煤炭营企业应合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煤炭运输企业应合约定承运承运质量煤炭分装分堆煤炭户应合约定接卸煤炭履行合应承担违约责
第十九条 煤炭发运时承运托运双方交接站(港)收货煤炭质量数量验收国家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煤炭营应取消合理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条件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型煤矿企业耗煤量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
第二十条 国家提倡条件煤炭营企业实行代理配送
第二十二条 煤炭营企业营民型煤应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
民型煤应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配送连锁营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源减少污染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煤炭营企业应法营公竞争禁止列营行:
()未取煤炭营资格擅营
(二)未取煤炭生产许证擅销售煤炭产品
(三)采取掺杂掺假次充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四)垄断营
(五)违反国家关价格规定哄抬煤价者低价倾销
(六)违反国家关税收规定偷漏税款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
第二十五条 事煤炭运输车站港口运输企业利掌握运力参煤炭营
第二十六条 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中间环节额外加收费
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营企业者事参煤炭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营煤炭生产许证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煤炭产品禁止营煤炭营资格煤炭营企业煤炭产品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煤炭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煤炭产品质量理规定供应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者行业标准户煤炭产品质量特殊求买卖双方煤炭买卖合中约定
第四章 监督理
第二十九条 煤炭营资格审查部门法煤炭营进行监督理煤炭营资格审查部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关部门法查处非法营活动职责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煤炭营资格审查部门工作员应熟悉关法律法规具备必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三十条 煤炭营资格审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权煤炭营企业者煤炭户解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情况查阅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营企业煤炭户应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 煤炭营资格审查部门工作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证件
第三十三条 煤炭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煤炭营资格收取必工费外收取费
第五章 罚
第三十四条 未煤炭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擅事煤炭营活动煤炭营资格审查部门煤炭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营没收违法处违法倍五倍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取煤炭生产许证擅销售生产煤炭产品煤炭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营没收违法处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采取掺杂掺假次充等欺诈手段进行营煤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营没收违法处违法倍五倍罚款情节严重取消煤炭营资格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
第三十七条 伪造煤炭营资格证书买卖出租转等形式转煤炭营资格证书煤炭营资格审查部门处违法倍三倍罚款超三万元情节严重取消煤炭营资格
第三十八条 营煤炭生产许证者煤炭营资格证企业煤炭产品煤炭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营处违法倍三倍罚款超三万元情节严重取消煤炭营资格
第三十九条 煤炭营企业违反办法关规定事非法营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煤炭营资格审查部门工作员滥职权玩忽职守者徇私舞弊法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
第六章 附
第四十条 办法发布前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指定部门已进行煤炭营资格审查继续效
第四十二条 未煤炭营资格审查原煤炭营企业应办法发布日起五月煤炭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煤炭营资格
第四十三条 办法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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