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鼓励社会捐助规范捐助受赠行保护捐助受赠合法权益加强捐助款物理根中华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救灾捐赠理暂行办法结合县实际情况制定办法
第二条 然法者组织受赠捐助款物解决城乡灾区贫困区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适办法
第三条 办法称社会捐助受赠包括
() 级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 受民政部门委托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
第四条 社会捐助坚持愿偿原禁止强行摊派变相摊派单位捐助名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组织理机构职
第五条 社会捐助活动民政部门统组织理单位未批准擅名义开展捐助活动捐助活动民政部门审查报县民政府审批报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民政部门理社会捐助工作职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全县社会捐助活动理工作时治区制定关口支援方案实施跨市县(区)口支援县民政府批准民政部门全县范围开展集中捐助活动跨辖区开展
第七条 民政部门设立社会捐助接收理工作站指导协调全县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捐助物品集中清理消毒运输等工作捐款验点接收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合理布局方便原设立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负责捐助款物验收清点登记整理包负责运送社会捐助接收理工作站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捐助款物组织名义送社会捐助接收理工作站
社会捐助接收理工作站(点)社会公布名称详细址热线电话银行帐号等方便群众捐助
第三章 捐助接收捐助
第八条 社会捐助活动分常性社会捐助时性集中捐助捐助工作民政部门领导进行
第九条 然法者组织受赠捐助权支配合法财产
第十条 受赠接收捐助款物时面验点现金验收物资捐助出具治区统印制社会捐助接收专票
第十条 捐助捐款物场兑现受赠捐助签订载明捐助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兑现时间等容捐助协议办理法律公证手续
第十二条 捐助捐助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医药监督理部门关规定
第十三条 捐助权受赠查询捐助财产理情况捐助查询受赠应实答复时采纳捐助捐赠款物合理意见
第四章 境外社会捐助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方政府社会捐助受民政部门委托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境外捐助应报民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
第十五条 未报请级民政部门批准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境外通报灾情呼吁援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
第十六条 受赠接受外汇捐款全部结售指定外汇银行
第十七条 境外捐助物资检验检疫入境国家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免税进口捐助物资形式转出售出租者挪作
第五章 捐助款物理
第十九条 捐助款物
()解决灾区贫困区群众力克服衣食住医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险转移安置灾民
(三)灾民贫困群众房屋重建修缮
(四)捐助指定救助直接相关途
(五)直接社会捐助活动方面必开支
第二十条 受赠捐款指定账户专项理捐助物资建立账表卡进行分类登记理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捐助情况应报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制定分配方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
第二十二条 灾年全区性集中捐助活动民政部门应接受捐助款逐级解接受捐助物资清单逐级报
民政部门辖区发生灾组织开展捐助活动接受捐助款物民政部门负责分配调拨报治区民政厅备案
捐助定捐助款物应捐助意愿捐助款物集中方捐助意 民政部门予调剂分配
第二十三条 发放捐助款物时应坚持民评议张榜公布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等程序做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社会公示
() 公示容民政部门时公布行政区域社会捐助款物接收情况具体容包括接收捐助资金物资源数量捐赠物资折款数量捐赠款物分配分配数量受益 (次)数量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须公布受赠户名单基情况款物数量公布捐赠名单应事先征捐赠意
(二) 公示方式 民政部门通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网络社会公布 乡 (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须政务公开栏村 (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三) 公示时间 民政部门年少集中公示两次1月底前公示年度全年情况7月底前公示半年情况期间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次发放捐助款物进行公示
(四) 公示工作监督检查民政部门会关部门加强公示督促检查切实公示制度落实处公示容应时报审计级民政部门备案认真做捐赠关方面捐助款物发放情况询问答复工作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灾区贫困区适宜运输价值5万元捐助物品治区民政厅关部门评估民政部门进行变卖变卖款解决灾区贫困区群众生活困难挪作
第六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民政府社会捐助工作站(点)提供必办公点必需工作设备解决工作费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调拨捐助物资运输仓储等费方财政负担县外接受捐助物资县运输等费受援财政负担属县口捐助运输费捐助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发布捐助公告公示信息关新闻媒体予免费
第二十八条 社会捐助活动中突出贡献然法组织民政部门应予表彰捐助进行公开表彰应事先征意见
第二十九条 法然体工商户办法规定捐赠物资公益事业法律行政法规关规定享受税收方面优惠
第七章 法律责
第三十条 挪侵占者贪污捐助款物 县民政府关部门查处责令退款物处罚款直接责员
单位关规定予处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前款追回追缴捐助款物应原捐助目途
第三十条 捐助活动中列行法律法规关规定予处罚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 未批准擅组织开展捐赠活动影响恶劣
(二) 偷税逃税
(三)已承诺捐助实际未履行捐助承诺单位通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情节严重采取法律措施强制兑现承诺
第三十二条 受赠单位工作员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捐赠财物造成重损失 单位关规定予处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三条 社会捐助名义举行义演义赛义诊义卖等募捐活动须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否均视非法募捐
第三十四条 办法**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办法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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