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营造优良学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义合格建设者接班根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准级部门关文件规定结合校实际制定条例
第二条 具校学籍类学生违纪应予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予相应处分
第三条 学生处分遵循公开公公正合法原坚持处分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觉遵守学校纪律
第四条 学生处分应做证充足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程序正
第二章 处分种类适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予相应处分处分种类: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
(四)留校察
(五)开学籍
第六条 受留校察处分者留校察期限年处分决定书送达日起计算受留校察处分学生学生学院负责考察留校察期间确悔改进步表现者期解突出进步立功表现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提前解留校察执行时间少六月留校察期间教育改次违纪应予处分者予开学籍处分
第七条 受开学籍处分学生应处分文件生效日起十五日办理完离校手续离校
第八条 事列情形应条例轻者减轻处分:
()动承认错误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悔改表现
(二)确系胁迫诱骗动揭发认错态度
(三)立功表现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予纪律处分学生违纪予处分学生学院予通报批评督促事改正错误
第九条 事列情形应重处分:
()违纪意隐瞒事实拒承认错误
(二)关员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组织首实施违纪行
(四)伙校外员实施违纪行
(五)已受处分次实施违纪行
第三章 处分适
第十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予列处分:
()犯罪判处徒刑制拘役予开学籍处分
(二)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视情节予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第十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予列处分:
()处劳动教养 予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二)处行政拘留 予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列违法行未构成犯罪分予相应处分:
()盗窃非法占国家集体财物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等帮助者进行掩盖窝藏视情节予严重警告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二)伪造证件者隐匿毁弃私拆领邮件视情节予严重警告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三)参赌博者提供赌具赌资视情节予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四)参传销非法商视情节予严重警告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五)参吸毒卖淫嫖娼予开学籍处分
(六)公安部门确认实施抢夺敲诈勒索诈骗行未遂视情节予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事列情形予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违反中华民国游行示威法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批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听学校劝阻者制止
(二)张贴散发字报非法传单造谣滋事制造混乱
(三)组织参加邪教非法宗教等活动
(四)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
(五)违反学生社团理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出版刊物造成严重果
第十四条 办公场教室实验场教师宿舍区学生宿舍区等公场带头吆喝起哄听劝阻造成严重影响予记处分公场乱烧乱扔情节严重者形式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予严重警告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蓄意破坏公财物价赔偿外视情节予警告严重警告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参架斗殴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策划唆架斗殴者予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事违反湘潭学学生宿舍理规定关规定予列处分:
()未批准私调换占转租学生宿舍教育改予警告严重警告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二)正理夜宿者未批准擅留宿外教育批评改予警告处分留宿外外进入宿舍造成良果视情节予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三)饲养宠物教育改予警告处分
(四)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电视情节予严重警告处分电器设备违规电引起火灾造成严重果予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五)寝时间学生宿舍吹拉弹唱喧哗闹高音播放收录机等听劝阻视情节予警告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未学校批准擅校外租房住宿教育改视情节予严重警告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事列行分予相应处分:
()伪造涂改盗转学校文件证明视情节予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二)偷证件书者意损坏图书者旧换新予警告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侮辱谩骂威吓教育改视情节予警告处分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造谣诬陷视情节予警告严重警告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五)酗酒闹事造成良影响予严重警告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六)妨碍国家工作员学校理员法规执行公务视情节予严重警告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七)破坏环境卫生者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花木视情节予警告严重警告记处分
第十九条 收传播淫秽物品予列处分:
()观淫秽书刊影碟教育改予警告处分组织观者提供淫秽书刊影碟予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视情节予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事异性交中列行分予相应处分
()公众场文明行造成良影响予警告处分
(二)发生正性行造成良果予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三)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视情节予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四)影响破坏婚姻家庭视情节予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五)调戏侮辱妇女性骚扰行者予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期旷课累计达10学时予处分:
()旷课1019学时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予记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予留校察处分
(五)旷课50学时者予开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考试法律法规考试纪律未构成犯罪 予严重警告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考试考查纪律湘潭学考试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剽窃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予严重警告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登陆浏览非法健康网站网页者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黄色信息利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网络安全等违反网络安全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影响予严重警告记留校察者开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辖决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违纪处分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核报批成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成教育学院负责审核报批普通全日制科高职专科生违反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教务处负责审核报批违反条例条款规定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核报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听取事者代理陈述申辩
第二十八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事学院根条例关规定集体研究分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关职部门审核学生工作委员会讨审定作出开学籍处分相关职部门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出具处分决定书交送存入事档案学生开学籍处分决定书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处分决定送达事事签字事拒绝签字法送达送达员(两名)记录案时事班班学送达记录签字处分决定生效
第三十条 学生处分决定服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湘潭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执行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条例发日起执行原湘潭学学生违纪处分干规定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学生校外开展教学实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违纪行参条例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尚未取学籍年级新生违反条例相关条款时参条例处理
第三十五条 条例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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