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维国际钢结构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姚辛庄村东
法定代表维宽董事长
委托代理王锋男北京维国际钢结构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
委托代理舒畅男北京维国际钢结构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
告北京中铁万博通钢结构工程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食品工业园区29号
法定代表张爱新总理
委托代理崔燕合男北京中铁万博通钢结构工程限公司理住该单位
原告北京维国际钢结构限公司(简称原告)告北京中铁万博通钢结构工程限公司(简称告)加工合纠纷案院受理法代理审判员吴宏独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案原告委托代理王锋舒畅告委托代理崔燕合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7月2日原告告订立钢结构委托加工合约定原告告提供材料告进行加工制作合订立原告需加工钢板运告处告收原告运送材料通知原告法完成加工原告运回材料原告运回材料时发现少17吨原告求告返钢板17吨赔偿损失7000元诉讼费告承担
告辩称原告述事实符XX年7月24日原告全部材料送告公司7月25日原告通知继续加工7月26日原告拉走材料告存违约原告违约告已
原告加工材料100余吨现告欠原告约78吨材料原告未支付告加工费告未材料原告告意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XX年7月2日原告告订立钢结构委托加工合约定原告告提供材料告进行加工制作原告XX年7月2日告提供图纸材料提供告工厂XX年7月20日开始发货8月2日前构件发完合订立原告XX年7月3日7月24日陆续钢材运告工厂告部分钢材进行加工XX年7月26日原告开始告处运回钢材(包括部分加工钢材)原告未付告加工费案审理程中原告表示未运回钢材15669吨告表示加工钢材存定损耗现告处存已进行加工75吨钢材原告未付加工费意原告钢材原告表示未付告加工费
述事实加工合出库单出入库清点单双方事陈述等证案佐证
院认:原告双方订立加工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定作未承揽支付报酬承揽完成工作成果享留置权告已履行部分加工义务原告未付告加工费告完成加工材料享留置权原告求告返加工材料赔偿损失请求法院予支持中华民国合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北京维国际钢结构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九百二十五元原告北京维国际钢结构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服判决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院递交诉状方事数提出副交
纳诉案件受理费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民法院诉期满七日未交纳诉费动撤回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吴 宏
二00八 年 三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王 亚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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