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7月28日卫生部令第4号发布)
第条 加强新资源食品卫生理根中华民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 食品新资源系指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食惯仅区食惯符合食品基求物品食品新资源生产食品称新资源食品(包括新资源食品原料成品)
第三条 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正式生产中华民国卫生部(简称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聘请食品卫生营养毒理等关方面专家组成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审评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审评结果作卫生部新资源食品试生产生产审批
第四条 新资源食品获准正式生产前必须试生产阶段
申请试生产新资源食品单位必须办法规定审批程序省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报送关资料样品受理申请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技术审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查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审评通报卫生部审批批准发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件批准文号卫新食试字( )第 号
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期两年试生产期满试生产审查批件行作废
第五条 申请转正式生产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单位应试生产期满前六月省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报卫生部审批审批通发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件批准文号卫新食准字( )第 号
第六条 获卫生部批准正式生产新资源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必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第七条 试生产新资源食品广告宣传包装必须显著位置标明新资源食品字样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批准文号
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期产品限卫生部指定范围销售
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期进行技术转
第八条 新资源食品试生产生产时改变产品配方生产工艺
第九条 新资源食品禁止形式宣传暗示疗效
第十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加强新资源食品常性卫生监督
违反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出现卫生安全问题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根情节轻重处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停业改进情节严重卫生部撤消批准文号
第十条 未获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批准文号试生产期满未获新资源食品审查批准文号新资源食品撤销批准文号新资源食品生产营
第十二条 违反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华民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关规定追究法律责
第十三条 办法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办法公布日起执行1987年卫生部颁布食品新资源卫生理办法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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