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工伤认定办法已2003年9月18日劳动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现予颁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条 规范工伤认定程序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事合法权益根工伤保险条例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伤害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诊断鉴定职业病单位应事伤害发生日者诊断鉴定职业病日起30日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申请时限适延长
前款规定应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属原应单位设区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单位未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事伤害发生日者诊断鉴定职业病日起1年直接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列材料:
()劳动合文复印件建立劳动关系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受伤诊断证明书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样式劳动保障部统制定
第六条 申请提供材料完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场者15工作日书面形式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需补正全部材料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提供申请材料完整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辖范围受理时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者予受理应书面告知申请说明理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根需提供证进行调查核实关单位应予协助单位医疗机构关部门工会组织应负责安排相关员配合工作实提供情况证明材料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申请提供符合国家关规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符合国家规定格式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求出具证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根工作需委托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员进行调查核实应两名员进行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员进行调查核实时行列职权:
()根工作需进入关单位事现场
(二)法查阅工伤认定关资料询问关员
(三)记录录音录复制工伤认定关资料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履行列义务:
()保守关单位商业秘密隐私
(二)提供情况关员保密
第十四条 职工者直系亲属认工伤单位认工伤该单位承担举证责单位拒举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受伤害职工提供证法作出工伤认定结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日起60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视工伤认定决定属工伤视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 工伤认定决定应载明列事项:
()单位全称
(二)职工姓名性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时间诊治时问职业病名称伤害核实情况医疗救治基情况诊断结
(四)认定工伤视工伤认定属工伤视工伤
(五)认定结
(六)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部门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印章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工伤认定决定作出日起20工作日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直系亲属)单位抄送社会保险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送达民事诉讼法关送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结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工伤认定关资料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条 职工者直系亲属单位予受理决定服者工伤认定决定服法申请行政复议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单位员拒法履行协助义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办法2004年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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