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席令
第 七十四 号
中华民国城乡规划法已中华民国第十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2007年10月28日通现予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民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
目 录
第章 总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
第七章 附
第章 总
第条 加强城乡规划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居环境促进城乡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制定法
第二条 制定实施城乡规划规划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法
法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法称规划区指城市镇村庄建成区城乡建设发展需必须实行规划控制区域规划区具体范围关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城乡济社会发展水统筹城乡发展需划定
第三条 城市镇应法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建设活动应符合规划求
县级方民政府根农村济社会发展水制宜切实行原确定应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域确定区域乡村庄应法制定规划规划区乡村庄建设应符合规划求
县级方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外区域乡村庄制定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应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集约发展先规划建设原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源节约综合利保护耕等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方特色民族特色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公害符合区域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公卫生公安全需
规划区进行建设活动应遵守土理然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县级方民政府应根济社会发展实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发展规模步骤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应国民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利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级民政府应城乡规划编制理费纳入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法批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理未法定程序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时公布法批准城乡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容外
第九条 单位应遵守法批准公布城乡规划服规划理权涉利害关系建设活动否符合规划求城乡规划部门查询
单位权城乡规划部门者关部门举报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行城乡规划部门者关部门举报者控告应时受理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先进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理效
第十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理工作
县级方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部门会国务院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城乡规划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治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容应包括:城镇空间布局规模控制重基础设施布局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严格控制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治区民政府城市国务院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省治区民政府审查意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民政府报省治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民政府组织编制县民政府镇总体规划报级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镇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级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治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报级民政府审批前应先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员审议意见交级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级民政府审批前应先镇民代表会审议代表审议意见交级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者镇总体规划应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员者镇民代表会代表审议意见根审议意见修改规划情况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容应包括:城市镇发展布局功分区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适宜建设域范围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建设规模基础设施公服务设施水源水系基农田绿化环境保护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容应作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规划期限般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应城市更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方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容应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项建设布局建设求耕等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乡规划应包括行政区域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根城市总体规划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级民政府批准报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级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民政府根镇总体规划求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级民政府审批县民政府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根镇总体规划求组织编制县民政府批准报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级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镇民政府组织编制重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级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村民会议者村民代表会议讨意
第二十三条 首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布局空间安排需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具相应资质等级单位承担城乡规划具体编制工作
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具备列条件国务院城乡规划部门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法审查合格取相应等级资质证书方资质等级许范围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法资格
(二)规定数量国务院城乡规划部门注册规划师
(三)规定数量相关专业技术员
(四)相应技术装备
(五)健全技术质量财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理办法国务院城乡规划部门会国务院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具备国家规定勘察测绘气象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方民政府关部门应根编制城乡规划需时提供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法城乡规划草案予公告采取证会听证会者方式征求专家公众意见公告时间少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充分考虑专家公众意见报送审批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理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组织专家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二十八条 方级民政府应根济社会发展水量力行尊重群众意愿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建设发展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服务设施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员生活周边农村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生活需
镇建设发展应结合农村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园福利院等公服务设施建设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建设发展应制宜节约发挥村民治组织作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建设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时序充分利现市政基础设施公服务设施严格保护然资源生态环境体现方特色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建设范围外设立类开发区城市新区
第三十条 旧城区改建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建设规模计划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等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受保护建筑物维护应遵守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发展应法保护合理利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周边乡镇村庄建设
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理应遵守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空间开发利应济技术发展水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原充分考虑防灾减灾民防空通信等需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民政府应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利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国民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期建设规划应重基础设施公服务设施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容明确期建设时序发展方空间布局期建设规划规划期限五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服务设施需法保护禁止擅改变途
第三十六条 国家规定需关部门批准者核准建设项目划拨方式提供国土权建设单位报送关部门批准者核准前应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外建设项目需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城市镇规划区划拨方式提供国土权建设项目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建设单位应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建设规划许申请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规划许证
建设单位取建设规划许证方县级方民政府土部门申请县级民政府审批土部门划拨土
第三十八条 城市镇规划区出方式提供国土权国土权出前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块位置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国土权出合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块出国土权
出方式取国土权建设项目签订国土权出合建设单位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土权出合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领取建设规划许证
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建设规划许证中擅改变作国土权出合组成部分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土权出合该国土权出合效未取建设规划许证建设单位批准县级民政府撤销关批准文件占土应时退回事造成损失应法予赔偿
第四十条 城市镇规划区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线工程建设建设单位者应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镇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应提交土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镇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证
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镇民政府应法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面图予公布
第四十条 乡村庄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建设单位者应乡镇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民政府报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证
乡村庄规划区原宅基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理办法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乡村庄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农确需占农应中华民国土理法关规定办理农转审批手续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证
建设单位者取乡村建设规划许证方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部门城乡规划确定建设范围外作出规划许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必须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时法变更规划条件通报级土部门公示
建设单位应时法变更规划条件报关民政府土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城市镇规划区进行时建设应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时建设影响期建设规划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交通市容安全等批准
时建设应批准期限行拆
时建设时规划理具体办法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方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否符合规划条件予核实未核实者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竣工验收六月城乡规划部门报送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 城乡规划修改
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关部门专家定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证会听证会者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镇民代表会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附具征求意见情况
第四十七条 列情形组织编制机关方规定权限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级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求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
(三)国务院批准重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
(四)评估确需修改规划
(五)城乡规划审批机关认应修改规划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容应先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意方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修改必性进行证征求规划段利害关系意见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原审批机关意方编制修改方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容应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民政府修改期建设规划应修改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选址意见书建设规划许证建设工程规划许证者乡村建设规划许证发放法修改城乡规划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法予补偿
法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面图意修改确需修改城乡规划部门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意见修改利害关系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法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县级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方级民政府应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者乡镇民代表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级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权采取措施:
()求关单位员提供监督事项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制
(二)求关单位员监督事项涉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根需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关单位员停止违反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
城乡规划部门工作员履行前款规定监督检查职责应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单位员应予配合妨碍阻挠法进行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处理结果应法公开供公众查阅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部门查处违反法规定行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员法应予行政处分应免机关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法规定应予行政处罚关城乡规划部门予行政处罚级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权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者建议关民政府责令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部门违反法规定作出行政许级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权责令撤销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撤销行政许事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法予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
第五十八条 法应编制城乡规划未组织编制者未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级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关民政府负责直接责员法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级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关民政府负责直接责员法予处分
第六十条 镇民政府者县级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列行级民政府级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者监察机关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法予处分:
()未法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民政府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超越职权者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规划许证建设工程规划许证乡村建设规划许证
(三)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未法定期限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规划许证建设工程规划许证乡村建设规划许证
(四)未法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面图予公布
(五)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意见
(六)发现未法取规划许者违反规划许规定规划区进行建设行予查处者接举报法处理
第六十条 县级民政府关部门列行级民政府者级民政府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法予处分:
()未法取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未法国土权出合中确定规划条件者改变国土权出合中法确定规划条件
(三)未法取建设规划许证建设单位划拨国土权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列行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约定规划编制费倍二倍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法承担赔偿责:
()超越资质等级许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二)违反国家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未法取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县级方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前款规定处罚款造成损失法承担赔偿责
欺骗手段取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条第款规定处罚款造成损失法承担赔偿责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资质证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建设工程规划许证者未建设工程规划许证规定进行建设县级方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采取改正措施消规划实施影响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五百分十罚款法采取改正措施消影响限期拆拆没收实物者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十罚款
第六十五条 乡村庄规划区未法取乡村建设规划许证者未乡村建设规划许证规定进行建设乡镇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改正拆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者列行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处时建设工程造价倍罚款:
()未批准进行时建设
(二)未批准容进行时建设
(三)时建筑物构筑物超批准期限拆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六月城乡规划部门报送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补报处万元五万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者限期拆决定事停止建设者逾期拆建设工程县级方民政府责成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法规定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七章 附
第七十条 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民国城市规划法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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