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华:
您2008年9月3日款:张玉立 提供编号:41172300710800181额款连带责保证现款未合约定履行款根中华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额款担保合声明承诺约定第四条合第九条第款方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三条申请您款进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造成便请谅解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
二OO九年月十三日
注解:
中华民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事保证合中约定保证债务债务承担连带责连带责保证
连带责保证债务合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没履行债务债权求债务履行债务求保证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
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民法院事方行者原判决执行者难执行案件根方事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事没提出申请民法院必时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提供担保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情况紧急必须四十八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立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情况紧急立申请财产保全会合法权益受难弥补损害起诉前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应提供担保提供担保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必须四十八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立开始执行
申请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十五日起诉民法院应解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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