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基情况:
事名称:**市宜冉电源限公司法定代表:张跃波单位址:**市新街街道该公司产品蓄电池生产工艺中浇片工序产生废气采引风机吸铅烟尘吸尘装置处理球磨机产生粉尘采布袋收尘采水喷淋进行处理化成线产生废气采角酸吸收系统进行处理化成切片产生废水集中进汇集池处理回
二事违法事实:
行政执法员2008年4月27日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含铅)送**省**县达金属限公司处理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事违法性质情节
1违法性质中华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应固体废物移出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移出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商接受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意方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批准转移事未批准擅转移固体废物属环境违法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
2违法情节事未批准擅转移固体废物客观危害果严重应重者加重处罚
四调查结:
综述:事未批准擅转移固体废物违法情节严重根中华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款建议处罚:
1处罚款拾万元
附:证材料
1现场环境监察笔录:1份
2环境污染调查笔录:1份
3企业营业执副复印件:1份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调查员签名: 属分局负责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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