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维护水交通秩序保障水交通安全根中华民国河交通安全理条例江苏省河交通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条例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事航行停泊作业水交通安全关活动适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民政府应加强行政区域水交通安全理建立健全水交通安全理责制水交通安全监控设施水交通安全标志公益性乡镇渡口安全设施设置维护更新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行政区域水交通安全理工作市县(市)方海事理机构(简称海事机构)具体实施水交通安全监督理
市县(市)区民政府部门者理机构职责做水交通安全理工作
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渡口农备船水交通安全理工作
第二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五条 运输船舶应符合列规定:
()具合法效船舶证书
(二)技术标准配备显示号灯号型
(三)船名船名灯箱船籍港载重线等标识牢固清晰完整
第六条 船舶载运货物高度影响船舶驾驶员视线宽度超出舷外法律法规规定外
第七条 正追越船舶船舶追越
通航宽度受限制航段者水水活动水域船舶追越船队偏缆拖带
第八条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进入驶离市辖水域前应海事机构报告
海事机构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签证时应实船检查
第九条 禁止市辖京杭运河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嘀械榷拘晕O栈学品
剧毒化学品±嘀械榷拘晕O栈学品范围国家省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禁止列影响航行安全行:
()装载易燃易爆货物船舶明火
(二)违反海事机构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时性限制措施
(三)船员酒驾驶船舶
(四)力船挂桨机船攀吊航行船舶
(五)事船舶修造作业妨碍船舶航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航行安全行
第十条 未设停泊限制航段船舶停泊应岸边泊宽度岸边水线航道超航道水面宽度四分
第十二条 列区域禁止船舶停泊:
()桥梁涵闸翻水站抽水站
(二)饮水源取水口南水北调国控断面监测区域
(三)狭窄弯曲航道
(四)距离渡口二百米范围
(五)影响助航标志水交通安全标志效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泊区域
前款第项规定区域外海事机构应禁止船舶停泊区域设置禁泊标志
第十三条 船队泄洪航段者恶劣天气危船舶安全时停泊拖轮应保持备航状态拖船舶分开停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应危险货物码头作业专停泊区停泊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停泊时船舶傍
第十五条 船舶修造单位船舶水试航三日前应海事机构备案需维持水交通安全秩序者实施交通制海事机构应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章 水游览渡口渡运
第十六条 通航水域事水游览活动船舶应海事机构核准航线者划定水域行驶
封闭性水游览水域作通航水域市县(市)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水游览水域理机构应加强属水域交通安全理督促水游览营建立健全安全理制度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水游览营应履行安全义务:
()建立健全水安全理制度
(二)配备营规模相应救援船舶救援员营运时安排救援员值班
(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四)加强游客安全教育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五)游客行操作游览船舶活动水域设置明显标志
(六)核定载客十二游览船舶应配备安全监控设备
第十九条 禁止列影响渡运安全行:
()渡船未取相应证书投入渡运
(二)船员未取相应证书事渡运
(三)通航水域缆索渡运
第二十条 游览船舶乡镇渡口渡船穿越者横越航道时应保持t谨慎操作效方式表明避意图动避船舶抢航者强行横越
航道行驶船舶驶渡运水域时应注意观察谨慎驾驶采取效措施协助避
第二十条 游览船舶乡镇渡口渡船应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救生设施
营应督促客登船穿着者手持救生浮具船员客未救生浮具船舶驶离码头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海事机构应根水安全监督理需条例规定设置水交通安全标志
跨河设施水水构筑物安全警示标志建设单位者理单位设置维护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门调水作业前应通报海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海事机构应建立信息台时发布影响通航安全水情气象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汛期枯水期船闸理机构应海事机构发布航行通告者航行警告规定禁止通航船舶提供闸服务
第二十六条 海事机构涉嫌肇事逃逸严重超载等重违法行船舶应通知船闸理机构予提供闸服务船闸理机构应予配合相关船舶信息时海事机构通报
海事机构应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通知船闸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采砂作业妨碍水交通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海事机构应重点航段危险货物码头设立水交通安全监控设施
第二十九条 海事机构应乡镇渡口营渡船船员开展安全培训定期组织乡镇渡口安全监督检查
海事机构发现乡镇渡口农备船存重安全隐患应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理部门通报
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通报应时落实整改措施消安全隐患整改情况通报海事机构
第三十条 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理职责:
()落实乡镇渡口安全理责制
(二)建立村(居)民委员会渡船营安全责制督促渡船营船员遵守水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负责农备船登记安全理工作
(四)确定乡镇渡口渡运安全理员
(五)定期进行乡镇渡口安全检查消安全隐患
(六)节假日集市日农忙季节等特殊时段组织员维持乡镇渡口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第三十条 海事机构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讯址海事机构接举报投诉应时处理予答复
第六章 法律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条例规定列情形海事机构责令改正船舶者营处千元五千元罚款:
()未技术标准配备显示号灯号型
(二)遮挡涂改毁损船名船名灯箱船籍港载重线等标识
(三)正追越船舶进行追越
第三十三条 违反条例规定列情形海事机构责令改正营处二千元万元罚款拒改正责令责船舶停止航行者作业:
()装载货物高度影响驾驶员视线者宽度超出舷外
(二)装载易燃易爆货物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明火
(三)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未危险货物码头作业
(四)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未专停泊区停泊
第三十四条 违反条例规定列情形海事机构责令改正营处千元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责船员予暂扣适证书三月六月处罚:
()通航宽度受限制航段者水水活动水域船舶进行追越者船队偏缆拖带
(二)游览船舶穿越航道时未避正常行驶船舶
(三)乡镇渡口渡船横越航道时未避正常行驶船舶
第三十五条 违反条例规定市辖京杭运河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嘀械榷拘晕O栈学品交通运输部门者委托海事机构责令改正船舶者营处十万元二十万元罚款违法没收违法拒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条例规定船员酒驾驶船舶海事机构责令改正营处千元五千元罚款船员暂扣适证书三月六月处二百元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条例规定列情形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改正船舶者营处五百元二千元罚款:
()力船挂桨机船攀吊航行船舶
(二)未设停泊限制航段船舶停泊未岸边者泊宽度岸边水线航道超航道水面宽度四分
(三)禁泊区停泊
(四)船队拖轮未规定保持备航状态者拖船舶分开停
(五)傍危险货物运输船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船舶修造作业妨碍船舶航行海事机构责令改正船舶修造单位处千元五千元罚款拒改正责令停止作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条例规定列情形海事机构责令改正营处五百元二千元罚款拒改正责令停止营运:
()未配备营规模相应救援船舶救援员
(二)营运时未安排救援员值班
(三)游客行操作游览船舶活动水域未设置明显标志
(四)核定载客十二游览船舶未配备安全监控设备
(五)游览船舶乡镇渡口渡船营运时船员客未救生浮具
第四十条 违反条例规定通航水域缆索渡运海事机构责令拆缆索拒拆海事机构代拆营处五百元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条例规定跨河设施水水构筑物未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海事机构责令建设单位者理单位限期设置逾期未设置建设单位者理单位处五千元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条例规定海事机构工作员列情形权机关责令改正负责员直接责员予行政处分:
()未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实船检查
(二)未时发布影响通航安全水情气象等信息
(三)未履行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条例规定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理职责者未时落实整改措施消安全隐患权机关责令改正负责员直接责员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第四十四条 条例列语含义:
追越指船舶追赶超前方航行船舶行
农备船指农业生产日常生活非营业性船舶
第四十五条 条例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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