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诉(审原告)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原审诉(审告)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原审诉(审第三)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原审诉(审第三)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审第三北京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等铁路货物运输合赔偿纠纷案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6年7月24日作出(1996)沪铁中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1997年11月27日院(1996)沪高监字第85号民事裁定决定案进行提审院法组成合议庭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3年4月22日审第三北京市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简称紫光公司)北京北站发运两车钢材收货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次日北京北站根紫光公司变更收货申请原审诉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简称南京西站)发出变更收货铁路电报货运南京西站原审诉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简称岔路口商店)持购销合付款证等原审诉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简称生资公司)储运营部协助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名义南京西站提走货物
原审认托运未规定货运中途站站变更收货行效南京西站原运输合交货原审诉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简称东南公司)非铁路运输合事权直接南京西站提出赔偿请求遂判决: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3)宁铁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诉东南公司诉讼请求
东南公司审提出南京西站收更正收货铁路电报没领货证单位放货错明显应承担错放货责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院提审查明:1993年3月原审诉东南公司北京中商贸公司(简称中公司)签订购买直径65mm线材合中公司支付货款民币160万元年4月12日中公司东南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简称苏浙公司)发车计两车100吨线材通北京市宣武区蓓蕾玩具厂委托审第三紫光公司办理铁路运输手续紫光公司套XX73号铁路运输计划该计划原收货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作收货作托运北京铁路局北京北站(简称
北京北站)办理托运手续年4月23日东南公司中公司取领货证该证收货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提出异议求更正天北京北站接受紫光公司更正申请两车货收货分更正南通崇川联运公司驻宁办事处转东南贸易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站南京西站发出更正收货149号铁路电报南京西站收该铁路电报异议
年4月25日两车线材运抵南京西站南京西站通知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级单位原审诉生资公司储运部提货该部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非真正收货未予提货年5月5日原审诉岔路口商店持单位签订购销合发货传真生资公司储运部请求协助提货生资公司储运部岔路口商店求提货介绍信批注意加盖公章岔路口商店持该介绍信南京西站东南公司车50吨线材提走天北京北站站长南京西站发出重申述更正收货48号铁路电报5月16日南京西站电告北京北站称收48号电报时已交货变更收货求法执行
1993年5月5日直径65mm线材南京市场价吨民币4050元
东南公司持领货证提货未着状告南京西站发错货物求南京西站赔偿货款民币20万元
案审判决前南京西站案起诉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求返回案系争车50吨线材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已调解结案
事实购销合付款证货运委托单货票铁路电报领货证关证证言等证实证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院认案系争货物销售中公司铁路运输托运紫光公司均证明东南公司系该批货购货收货东南公司通正途径取合法领货证应铁路运输合事权南京西站提取货物东南公司提货未着系南京西站视发站变更收货电报通知货放没领货证单位致南京西站应东南公司承担赔偿货物损失责国现铁路规章未规定铁路货运发站变更收货南京西站收变更收货149号铁路电报未提出异议案变更运输合收货铁路电报应属效南京西站错误放货责行起诉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该案已审结早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南京西站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纠纷案予审理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百八十四条规定判决:
撤销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6)沪铁中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3)宁铁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
三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赔付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货款损失民币20万元整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履行
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民币11020元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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