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中华民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具中华民国国籍适龄童少年分性民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法享等接受教育权力第13条:乡镇民政府组织督促适龄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童少年辍学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项工作首先做义务教育法宣传工作做家喻户晓次督促童少年法律监护确实履行义务保证适龄童少年时入学
铁门镇中心学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处求班班负责项工作落实责特保证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等孩子入学确保适龄少年蓝天享谐阳光铁门镇中心学校班班签订责书未采取措施组织防止班学生辍学学校关理条例条款追究责
责书期限:签责书日起生效事变动更换责书均延续性
学校:(盖章)签字:
班:(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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