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劳社医[2008]37号)
设区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赣单位省直关部门:
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江西省民政府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32号〕)规定省民政府意现2008年调整工致残员伤残津贴等定期遇关事宜通知:
设区市应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3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结合实际调整工致残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二参加调整员调整时间
2008年调整范围2007年12月31日前规定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领取工致残定期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遇员调整时间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设区市调整工致残员伤残津贴等定期遇参考标准确定
1鉴定级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2008年月增加120元
鉴定级四级伤残职工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养老保险已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养老保险金遇
2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2008年配偶月增加50元亲属月增加4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超120元
3确定需生活护理工致残职工生活完全理生活部分理生活部分理三档次生活护理费标准分统筹区年度岗职工月均工资504030
四鉴定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指导意见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月发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通知第二条规定调整员调整时间2008年伤残津贴月增加90元单位发
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存劳动关系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享受单位月发伤残津贴意见调整遇省属单位中央行业单位参述标准执行市县属单位调整办法设区市确定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中央驻赣单位省属单位工致伤残员次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通知第三条第四条调整标准执行
六已参加工伤保险工致残员2008年调整增加伤残津贴(包括调整基养老金低调整伤残津贴差额)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工致残员增资费单位支付
七调整定期遇审批程序: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申报部门汇总工伤保险办机构审核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未参加属工伤保险单位申报部门汇总审核报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八通知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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