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加强外京员户籍理保障外京员合法权益维护首社会秩序根中华民国户口登记条例北京市外京务工商员理条例制定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市行政区域市常住户口省治区直辖市京暂住员(简称外京员)
第三条 市级公安机关行政区域外京员户籍理工作
第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雇留宿外京员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外京员户籍理工作
外京员较区公安机关根实际需设立户籍协员协助公安机关外京员进行户籍理工作
第五条 市外京员实行暂住登记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外京员市时居住合法证明未取暂住证外京员单位出租房屋者提供营场劳动行政机关予核发外员业证工商行政理机关予办理营业执
暂住证市公安局统印制
第六条 级公安机关应通户籍理外京员规模进行控制外京员相集中区应采取效疏导措施暂住该区外京员数量超外京员占常住口定例具体例区县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外京员达市必须3日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中年满16周岁市暂住时间拟超1月者拟市事务工商等活动外京员应办理暂住登记时申领暂住证
()暂住市居民者农民户员户带领者持户户口簿暂住公安派出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筑工工棚员留住单位暂住公安派出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出租房员房带领者持房户口簿房屋租赁许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暂住公安派出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宾馆饭店招等旅馆业单位员店方进行住宿登记中应申领暂住证员店方者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外京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应提交证件者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者原籍乡民政府者公安机关出具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应提交原籍乡镇民政府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关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 列情形予办理暂住证:
()合法效身份证明者固定住员
(二)育龄妇女原籍乡镇民政府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关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三)乞讨街头卖艺员
(四)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员
(五)行医员
(六)制作贩卖假伪劣商品倒卖种票证非法刻制印章员
(七)事危害社会秩序者公安全活动员
已办理暂住证员中前款第(二)第(七)项行公安机关应立吊销暂住证
第十条 项证件证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外京员暂住公安派出应受理申领日起10日核发暂住证
拟市事务工商活动外京员应暂住证注明系京务工商暂住证未予注明劳动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理机关予办理外员业证营业执
第十条 暂住证效期长1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效期满需暂住市外京员应期满前10日暂住公安派出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二条 外京员暂住证效期变更暂住址应持暂住证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新暂住公安派出办理迁入登记
第十三条 外京员离开市应暂住公安派出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应暂住证交回公安派出
第十四条 外京员遗失暂住证应时暂住公安机关报告规定重新补办
第十五条 暂住证外京员身携带备查验
第十六条 外京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者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应国家关规定交纳工费手续费
第十七条 雇留宿外京员单位必须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保证书承担治安责:
()外京员进行遵纪守法宣传教育
(二)带领者督促外京员时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离京时注销暂住户口
(三)留宿逾期未申报暂住登记未申领暂住证员
(四)雇暂住证员
(五)规定公安派出报告外京员变动情况
(六)发现外京员违法犯罪活动应时制止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列规定予处罚:
()外京员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者变更登记责令补办处50元罚款
(二)外京员拒绝阻碍执行公务公安员查验暂住证处200元罚款者处15日拘留
(三)外京员领转转涂改暂住证处50元罚款伪造买卖暂住证处200元500元罚款非法予没收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四)暂住证外京务工商员出租房屋单位责令改正留住1处月租金3倍罚款非法没收非法情节严重吊销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容留暂住证外京员居住单位责令改正留住1处100元罚款
(五)招暂住证外京员者提供营场单位招者容留1处200元1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港澳合胞华侨京暂住户籍理国家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规定执行中具体问题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规定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6日市民政府发布北京市民政府关暂住口户口理规定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民政府关暂住口户口理规定〉细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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