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号
源计量监督理方法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现予公布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年九月十七日
源计量监督理方法
第条加强源计量监督理促进节减排持续开展根中华民国节约源法中华民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方法
第二条中华民国境单位事源计量活动实施源计量监督理适方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监督理
县级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区域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理
第四条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鼓励支持源计量新技术开发研究应推广济适性高带动数采集传输功具智物联网功源计量器具促进单位完善源计量理检测体系引导单位提高源计量理水
第五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源计量理制度明确计量理职责加强源计量理确保源计量数真实准确
第六条 单位应配备符合规定求源计量器具
单位配备源计量器具应满足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求
第七条 单位应建立源计量器具台账加强源计量器具理
第八条 单位应规定符合求源计量器具确保源计量器具量值准确
第九条单位应加强源计量数理建立完善源计量数理制度
单位应保证源计量数源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伪造者篡改源计量数
第十条 单位应源计量数作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根底类源消耗实行分类计量统计
第十条 重点单位制定年度节目标实施方案应源计量数根底针性采取计量理者计量改造措施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应配备专业员事源计量工作
重点单位源计量工作员应具源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单位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宗源贸易交接源消耗状况实行第三方公正计量
第十四条 计量技术机构开展源计量效劳活动源计量监督理提供技术支持:
〔〕开展源计量数采集监测
〔二〕开展源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校准技术研究确保源计量器具准确
〔三〕源计量技术研究源效率测试产品源效率计量检测等工作
〔四〕接受委托开展源审计源衡测试源效率限额标
〔五〕开展源计量效劳活动
第十五条 单位应年源计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查发现问题应时整改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单位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源效率标识理产品目录产品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单位拒绝阻碍法开展源计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重点单位源计量器具配备计量数理源计量工作员配备培训等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第十八条 违反方法规定单位未规定配备源计量器具县级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中华民国节约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予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方法规定重点单位未规定配备源计量工作员者源计量工作员未接受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县级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处1万元3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方法规定拒绝阻碍源计量监督检查县级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警告处1万元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条 事源计量监督理国家工作员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二条 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方法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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