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济建设协调发展根国家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济特区(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特区范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称环境噪声污染指特定区域环境噪声超国家规定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现象
第三条 深圳市区民政府(简称市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简称环境保护部门)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监督理工商行政理部门建设行政理部门关部门应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生产营活动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理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理技术监督行政理部门负责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理商品检验部门负责进口设备实施噪声检验监督理民航空理部门铁道理部门港务监督部门分负责航空器火车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理城市理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理公安部门职责范围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理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物业理组织应协助城市理部门公安部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理
第四条 单位保护环境受噪声污染义务造成噪声污染单位进行检举控告权利
第二章 环境噪声监测理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环境噪声标准适区域市政府批准颁布施行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环境噪声质量常规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法行环境监督理权部门属环境监测机构噪声监测数评价环境噪声状况实施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理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法行环境噪声监督理权部门权辖范围排放噪声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者应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资料阻挠延误现场检查行政执法员进行噪声污染现场检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部门行政执法员应检查者保守技术业务秘密
第八条 超环境噪声标准排放噪声单位应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采取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三章 生产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
第九条 条例称生产营活动噪声指生产营活动中产生影响周围环境声音
第十条 禁止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疗养区特殊区域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生产营项目已设立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未达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期迁移停业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迁建产生噪声污染生产营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具该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方开工建设进行工商登记
第十二条 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生产营项目设施必须采取配套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原审批环境保护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 装空调冷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产生噪声污染设备生产者营者必须配置效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报请具相应辖权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第十四条 周围环境排放生产营活动噪声生产者营者必须规定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排放噪声设施噪声声源种类数量强度提供防治噪声污染关材料噪声声源种类数量强度重改变必须改变日起三日申报
第十五条 建成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保持技术性良未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拆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更新维修特殊情况需拆停止应提前十五日原审批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应接申请七日予答复事停止应立采取措施减少停止噪声排放二十四时原审批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生产者营者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符合规定厂(场)界噪声标准没明显厂(场)界标志规划红线两厂房(场)间中心线厂(场)界招徕顾客音响超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七条 排放噪声超规定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生产者营者具辖权环境保护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国务院关部门广东省省直辖市治区政府直接辖企业限期治理市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符合国家方噪声质量标准工业产品生产者产生噪声产品应产品铭牌说明书中实载明排放噪声强度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章规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市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生产者营者应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公告四十八时方进行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条 例称建筑施工噪声指建筑施工作业产生影响周围环境声音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作业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符合规定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作业排放噪声超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施工单位应工程开工前十五日该项目具审批权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报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施工场施工期限排放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强度拟采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成区禁止中午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外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混凝土浇灌宜留施工缝作业孔钻孔桩成型特殊情况确需中午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应原审批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应接申请七日予批复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疗养区旅游区特殊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建筑施工作业应该项目具审批权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应接申请十日予批复污染严重环境保护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
第二十五条 确济技术条 件限建筑施工噪声通治理达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必须采取效措施噪声污染减低程度受污染单位协商达成协议采取保护受害权益措施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条 例称交通噪声指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产生影响周围环境声音
第二十七条 行驶机动车辆应装备排气消声器低声级喇叭保持车辆技术性良整车噪声超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列入机动车辆初检年检道路行驶抽检容超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予办理行车执年检合格证限期修理商品检验部门应噪声检验列入进口机动车辆检验项目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予进口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噪声应列入机动车辆修范围事机动车辆修营者必须具备噪声检测手段机动车辆修检验排放噪声达排放标准方出厂
第三十条 驶入城市建成区机动车辆律禁止鸣笛机动船舶火车应规定声响信号
第三十条 特种车辆需安装警报器应报公安部门批准关规定安装执行非紧急务时禁止禁止机动车辆安装产生噪声污染防盗报警器
第三十二条 航空器起飞降落时产生噪声应符合航空器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 交通路口车站车辆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交通枢纽区高音广播喇叭进行调度理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条 例称社会生活噪声指日常生活中产生影响周围环境声音
第三十五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国性全市性重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必须报市政府批准批准时间种类数量指定点燃放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中午夜间住宅区居民集中区高声买卖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中午夜间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疗养区事建筑装修家具加工产生噪声污染活动
第三十八条 居民家电器娱乐器材进行娱乐活动产生影响声音超规定环境噪声标准
第三十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工作活动中产生影响声音超规定环境噪声标准
第四十条 未城市理部门批准禁止高音广播喇叭广播宣传车
第七章 法律责
第四十条 违反条 例列行环境保护部门法行环境噪声监督理权部门责令改正外根情节予处罚:
()违反条例第七条 第款规定拒绝阻挠延误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检查时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处千元五千元罚款
(二)违反条例第八条 规定拒缴拖缴欠缴超标准排污费追缴超标准排污费滞纳金外处三千元二万元罚款
(三)违反条例第十条 规定生产者营者处五千元二万元罚款工商行政理部门暂扣营业执检查达规定求工商行政理部门发营业执
(四)违反条例第十条 规定建设项目未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开工建设责令建设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二万元罚款
(五)违反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未环境保护部门验收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建设项目设施责令停止生产处三千元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处万元五万元罚款
(六)违反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高噪声设备未配置效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报请环境保护部门验收责令停止处三千元二万元罚款
(七)违反条例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规定未报拒报虚报噪声污染情况处二千元万元罚款
(八)违反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未环境保护部门意擅拆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排放噪声超标准责令重新安装处三千元二万元罚款
(九)违反条例第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处五百元二千元罚款
(十)违反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务责令停止产生噪声污染设施处五千元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处五万元十万元罚款
(十)违反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未产品铭牌说明书中实载明产品排放噪声强度处五千元二万元罚款
(十二)违反条例第二十条 规定公安部门法予处罚
(十三)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 规定未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建筑施工作业责令停止施工作业处五千元二万元罚款拒执行环境保护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决定责令停止施工处三千元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建设行政理部门吊销施工许证
(十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条 第款第三十条 规定处二百元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吊扣驾驶执
(十五)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 规定机动车辆修竣工未噪声检验者检验合格出厂环境保护部门机动车辆修营者处三千元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工商行政理部门暂扣营业执责令整改检查达整改求应予发
(十六)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交通枢纽区高音广播喇叭处五百元三千元罚款
(十七)违反条例第三十五条 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没收未燃放烟花爆竹外处千元五千元罚款
(十八)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规定处百元五百元罚款
(十九)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规定处二百元千元罚款
事业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处罚适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事区环境保护部门区法行环境噪声监督理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服接处罚决定日起十五日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级部门申请复议市环境保护部门市法行环境噪声监督理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服接处罚决定日起十五日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事复议决定服接复议决定日起十五日民法院起诉事接处罚决定日起十五日直接民法院起诉事逾期申请复议民法院起诉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排放噪声单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罚款免承担消噪声危害法律责
第四十四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单位责排危害直接受损失单位赔偿损失赔偿责赔偿金额纠纷根事请求环境保护部门法行环境噪声监督理权部门处理事直接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条 例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情节严重单位级机关关责员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四十六条 严重妨碍阻挠环境保护部门法行环境噪声监督理权部门行政执法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理规定公安部门法予处罚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员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机关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八条 条 例中指时间均北京时间中午指12:00-14:00时夜间指23:00-7:00时
第四十九条 条例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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