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4.3.4 环境管理方案
组织应制定并保持旨在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环境管理方案,其中应包括:
a) 规定组织的每一有关职能和层次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
的职责;
b) 实现目标和指标的方法和时间表。
如果一个项目涉及到新的开发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应对有关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环境管理与该项目相适应。
22. 4.4.1 机构和职责
为便于有效的环境管理,应当对作用、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文件,并予以传达。
管理者应为实施与控制环境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专项技能、技术以及财力资源。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指定专职的管理者代表,除了其他职责以外,还应明确他(们)在下列方面的作用、职责和权限:
a) 确保按照本标准建立、实施与保持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b) 向最高管理者汇报环境管理体系的绩效,以便评审,
并为改进环境管理体系提供依据。
24. a) 符合环境方针与程序和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b) 他们工作活动中实际的或潜在的重大影响,以及个人工
作的改进所带来的环境效益;
c) 他们在执行环境方针与程序,实现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d) 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
从事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工作人员应具备适当的教育、培训和(或)工作经验,胜任他所担负的工作。
25. 4.4.3 信息交流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于有关其环境因素和环境管理体系的:
a) 组织内各层次和职能间的内部信息交流;
b) 外部相关方信息的接收、成文和答复。
组织应考虑对涉及重要环境因素的外部信息的处理,并记录其决定。
26. 4.4.4 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编制
组织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a) 对管理体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b) 查询相关文件的途径。
27. 4.4.5 文件管理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管理本标准所要求的所有文件,从而确保:
a) 文件便于查找;
b) 对文件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受权人
确认其适宜性;
29. 4.4.6 运行控制
组织应根据其方针、目标和指标,确定与所标识的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与活动。应针对这些活动(包括维护工作)制定计划,确保它们的程序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程序的建立,应符合下述要求:
a) 考虑到缺乏程序指导可能导致偏离环境方针、目标
与指标的运行,应建立并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
b) 在程序中规定运行标准;
c) 对于组织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中可标识的重要环境
因素,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并将有关的程序与要
求通报供方和承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