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 法差异总述
    • 2. 主要内容一、会计与税务理论 目的、原则、计价基础等 二、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收入确认、视同销售、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三、特殊业务差异 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捐赠、评估、改组 四、成本费用上的差异 资产计价、成本、费用、损失、投资收益等
    • 3.   会计目的 税务目的 保护投资者利益 保证国家税收的安全、完整、及时 会计资料是沟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语言(媒介) 纳税人:依法纳税 征收者:合理征收 1.1会计与税务目的
    • 4. 1.2会计与税务处理原则差异会计处理原则 衡量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一般原则: 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 确认和计量方面的要求: 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 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5.   税务处理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确定性: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合理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 6. 原则比较会计税务权责发生制成本费用确认遵循收入成本费用确认遵循配比原则收入和成本配比计税费用与纳税申报期的时间配比相关性合理和有用计税收入与计税成本相关确定性谨慎估计金额和事件的确定合理性符合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重要性无论金额大小都需按规定计税
    • 7. 会计 税务 堵住:利润表的进水口,资本所得不进入利润表 对经营所得和资本所得均征税 排除:资产负债表的水分,计提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绝大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尽量回避公允 取得资产按取得方式不同,计价基础不同 持有资产按成本与市价孰抵 坚持公允价值 1.3、计价基础差异
    • 8. 计价基础 应用 历史成本 货币交易 重置成本 非交易形成的资产:盘盈、接受捐赠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负债形成的资产:融资租赁 公允价值 尽量回避:但非现金投资时,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 帐面价值 非货币交易、债务重组 1.4、会计计价基础
    • 9. 2.1.1商品销售新会计制度规定 税务规定收入的时间 风险和所有权转移(主要)   1、直接收款方式-发票开出当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   2、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发货并办理托收手续当天   提供商品 3、赊销,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收款期当天   4、预收贷款方式-货物发出的当天   经济利益 可靠流入 5、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成本可靠计量 7、视同销售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10. 2.1.2l劳务收入不跨年度 会计与税务相同按完工合同法确认收入 跨年度 会计: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实质确认条件判断 税务税务不承认经营风险,只要提供劳务就要确认收入 1、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工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 11. 2.1.3无形资产使用权会计  税法按有关的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   税务与会计相同: 对于使用费收入,税法要求:按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分期确认收入,与会计一致 。 税法与会计不同:不区分是否提供后续支出,一律按使用期分期确认收入 。   1、合同规定使用费一次性支付,且无需提供后期服务的,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 ;   2、如果提供后期服务的,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3、如果合同规定使用费分期支付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者合同规定的收费方式计算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  
    • 12. 2.1.4外销收入会计税务 企业向银行交单时确认收入: 离岸价FOB: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 成本+运费CFR: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 到岸价(成本+运保费)CIF:货物于指定的港越过船舷时 。 统一按报关单上的日期和FOB价金额作为确认外销收入 。 申报所得税使用的汇率为外币买入价,而不是平常使用的中间价。   外币收入按本月月初汇率中间价或发生当日汇率中间价 。
    • 13. 2.1.5利息收入会计 税务(依据合同) 条件: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企业存款利息-征所得税 企业对外贷款利息-征所得税 集团内部统借分贷,代给下属公司的利率高于银行借款率征收营业税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 14. 2.1.6 代销收入会计 税务 视同买断: 1、委托方:代销清单 2、受托方: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 按“移动”确认原则   收取手续费: 1、委托方:按受托方代销清单; 2、受托方:按应收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   税法只承认“买断”不承认“收取手续费”,仍按销售货物征收税款 。  
    • 15. 2.2.视同销售及特殊销售的差异对比2.2.1视同销售确认差异 会计确认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以买断方式销售代销的货物;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旧换新(会计上不作为非货币性交易处理); 5、还本销售。
    • 16. 2.2.1视同销售确认差异(续1)增值税规定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为投资(包括配构股票)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同一县(市)以外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 17. 2.2.1视同销售确认差异(续2)增值税: 6、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的货物; 7、从95年6月1日,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并返还的包装物押金; 8、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换出资产; 9、在非货币性交易资产抵偿债务; 10、在建工程试营业销售的商品。
    • 18. 2.2.1视同销售确认差异(续3)营业税 1、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2、转让不动产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 3、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时,在转让股权时视同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征税; 4、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会计上不做预收款处理,但须在收取款项时缴纳营业税。
    • 19. 2.2.1视同销售确认差异(续4)消费税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与奖励等方面。
    • 20. 2.2.1视同销售确认差异(续5)所得税: 1、 纳税人在基建,专项工程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2、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应作为收入处理。 3、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视同对外销。
    • 21. 2.2.1视同销售确认差异(续6)所得税: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 22. 2.2.2视同销售确认的时间:增值税,消费税: 纳税人发生的视同销售,于货物转移使用的当天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营业税: 收到营业额或取得收款凭征。 所得税: 于资产负债表日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 23. 2.2.3视同销售的计量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价格明显偏低的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1) 营业税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 ] ÷(1-营业税率) (2)    增值税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 24. 2.3售后回购业务的差异分析 会计税务 售后回购:指销售方在售出商品后,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 。 一般不确认收入;但如果回购的可能性很小的情况下,也可在售出商品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按“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售后回购业务应视同融资处理)。不承认这种融资,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销售时,企业需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收价款,这认定计税收入的实现 。
    • 25. 2.4补贴收入2.4.1.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 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 26. 2.4补贴收入(续1)2.4.2.对流转税而言补贴收入仅核算减免或返还的增值税: 对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 :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做帐务处理。 教育费附加返还款不通过本科目核算,而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
    • 27. 2.4补贴收入(续2)2.4.3.企业按规定以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再投资所应退回的所得税,以及实行先征后返所得税的企业,应当于实际收到退回的所得税时,冲减退回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不做补贴收入处理。
    • 28. 2.4补贴收入(续3) 2.4.4.免征企业所得税退税项目: (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 (2)软件产业及集成电路企业按 3% ,实际缴纳高于3%的部分即征即退,退回的增值税不征; (3)2001年出口纺织品,服装,鞋,箱包,玩具,机电和高新技术商品一般贸易出口收汇增加的贴息,免税。
    • 29. 2.5其他收入确认差异: 2.5.1技术转让费: 会计 税务 转让收取的款项—“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年净收入30万下,免所得税;超30万,交所得税。   成本费用—“其他业务支出” —“其他业务利润”
    • 30. 2.5其他收入确认差异: (续1)2.5.2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会计 税务 把这一期间的费用和收入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谨慎性) 试运行所得作销售收入处理,计入纳税所得额 。  
    • 31. 2.5其他收入确认差异(续2) 2.5.3无法支付的款项 会计 税务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原通过“营业外收入”) 。 填表时作为其他收入,计入纳税所得额交所得税。
    • 32. 2.5其他收入确认差异(续3) 2.5.4特殊业务收入 1、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不适应增值税。 2、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计税收入。 3、销售或转让低偿债务所得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收入。
    • 33. 三、特殊业务差异分析3.1债务重组 3.2非货币交易 3.3资产评估 3.4接受捐赠 3.5企业改组
    • 34. 3.1债务重组收益的差异分析 会计税务计价基础:帐面价值计价基础:公允价值债务重组的收益归属与资本公积 对债务重组的收益计入纳税所得额 债务重组的损益计量: 债务人:重组债务帐面值与抵债资产帐面值的差额 债权人:重组债权帐面值与抵债现金帐面值差额——债务重组损失;非现金资产抵债不确认重组损失 不确认资产转让损益重组损益的计量: 债务人:重组债务帐面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债权人:重组债权帐面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差额——债务重组的损失 以抵债资产帐面值与公允值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涉及流转税及所得税)
    • 35. 3.1债务重组收益的差异分析(续1)会计上在债务重组时: 回避公允价值; 不确认资产转让收入; 存在债务重组收益时不进入损益表,损失确认,损益不对称;
    • 36. 3.1债务重组收益的差异分析(续2)税务上在债务重组规定 对资产转移时确认,以资产帐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损益,计入所得额; 货物涉及增值税,不动产和固定资产涉及营业税 换出的是使用过的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按4%征增值税减半征收 。 以重组债务帐面价值和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所得额。
    • 37. 3.1债务重组收益的差异分析(续3)A欠B工程款100万元,以库存商品偿还,成本80万元,售价90万元,A是一般纳税人17%增值税,33%的企业所得税F
    • 38. 3.1债务重组收益的差异分析(续4)A公司将帐面价值500万元的土地进行评估,评估价值3000万元,低偿B公司4000万元的债务。F
    • 39. 3.2非货币交易会计 税务 回避公允价值,不确认资产转让收益,提高损益的可靠性。     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公允价值计税收入与换出资产计税成本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收益坚持“移动确认”标准。     按换出资产帐面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     按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 对补价部分确认交易收益 对补价收益不再计入纳税所得额
    • 40. 3.2非货币交易(续1)会计在非货币交易时的规定 放弃了公允价值,以换出资产帐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价值,堵住了损益的入水口 涉及补价时视同部分价值实现,按公允价值确认收益: 交换收益=补价×(1-换出资产帐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 41. 3.2非货币交易(续2)税务在非货币交易时的规定 坚持移动确认标准,只要资产转移就视同销售, 坚持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对交换资产的全部价值确认收益,(不只是的补价部分确认收益) 纳税调整时对会计已经确认的补价形成的收益,不再计算所得税
    • 42. 3.2非货币交易
    • 43. 3.2非货币交易A企业用土地换入设备土地帐面价值500万元,公允价值1000万元,换入设备600万元,并收到对方补价100万元:F
    • 44. 3.3 资产评估的增值3.3.1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的增值 3.3.2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3.3.3因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3.3.4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改造
    • 45. 非货币资产投资评估增值 1、投资成本是以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而不是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为基础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只在被投资方计算投资方股本和股本溢价时发生作用。 2、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转让所得的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平均摊销。
    • 46. 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1、税务与会计的处理是一致的: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税务与会计处理不同的:对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加值,无论是否提折旧,均需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印花税 。
    • 47. 因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1、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金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股份制改造评估增值可提折旧但不能税前扣除。 4、调整:按评估价值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推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帐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办理年度纳税时进行调整,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5、股份制企业成立后,如因向社会募集股份,或增发股票而再次进行资产重估的,重估增值或减值不作入帐处理。
    • 48. 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改造增值 外商投资改组或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而进行资产重估的,重估价值与资产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当期的损益并计算缴纳所得税。 ⑴如重估价>原资产账面价值, 按差额 : 借:有关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⑵如重估价<原资产账面价值,按差额 : 借:营业外支出 贷:有关资产科目
    • 49. 3.4 接受捐赠会计 税务 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不通过“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核算 当期缴纳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经过税务批准可以不超过5年均匀纳税(2003-45号) 在以后使用期间可以计提折旧、推销、结转成本①对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对外转让时,属于使用过的,按4%减半征增值; ②对接受捐赠不动产,对外转让时,交营业税 ; ③处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处置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支”,最终并入本年利润
    • 50. 3.4 接受捐赠(新旧税收政策)财税字【1997】77号 1)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纳税所得额。出售或清算时,视出售价格高低区别两种情况确认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 2)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3】45号 1)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如并入一年纳税有困难,可经税务机关确认,在不超过5你内均匀计入。 2)折旧可以扣除。
    • 51. 3.5企业改组改制差异企业改制税收政策变化比较 会计制度和税务政策比较
    • 52. [2000]118号第四款(二) 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003]45号符合118号和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3.5.1企业改制税收政策变化比较
    • 53. 2、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准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2、符合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3.5.1企业改制税收政策变化比较
    • 54. 企业会计制度税务政策1、补价标准25% 2、对非货币资产转让的补价确认并计量收益 3、接受非货币资产投资,以投资各方确认价值作为资产入帐确认价值 1、非股权支付额20% 2、非货币性资产转让的补价收益应税所得 3、接受企业取得转让企业的资产计税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5.2会计制度和税务政策比较
    • 55. 四、  成本确认的差异对比:4.1营业成本的差异分析: 申报销售成本(税法) =销售商品成本+提供劳务的营业成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成本+转让固定资产的成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 会计的成本=销售商品成本或提供劳务的营业成本
    • 56. 4.2存货计算方法的差异分析:4.2.1、以债务重组及非货币交易方式换入存货成本的差异分析 会计税务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入账价值 收到补价:-补价 支付补价: + 补价换入存货的计税成本=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扣除增值税的进项税):
    • 57. 4.2存货计算方法的差异分析:4.2.2、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税务l        先进先出法 l        加权平均法 l        移动平均法 l        个别计价法 l        后进先出法   l        个别计价法 l        先进先出法 l        加权平均法 l        移动平均法 l        计划成本法 l        毛利率法 l        零售价法 l        后进先出法 l  (必与实物流程一致 )
    • 58. 4.2.2、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差异分析:纳税人改变了 A.成本计算方法、B.间接成本分配方法、C.存货计价方法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
    • 59. 4.2.2、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差异分析:2.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3.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 60. 4.3工薪支出及“三项附加费用”的差异1、工资总额 1)税务对工资总额的认定: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 ,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误餐补贴→工资薪金,奖金(包括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进步奖) (2)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提取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发放,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实际发放时据实抵扣。
    • 61. 4.3工薪支出及“三项附加费用”的差异(续1)2、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1、股息性所得, 2、社会保险性交款, 3、职工福利基金支出(职工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5、差旅费、安家费, 6、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7、独生子女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其它。
    • 62. 4.3工薪支出及“三项附加费用”的差异(续2)3、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 会计:工资总额×2% 税务:实发工资×2% 必须有《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 》 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63. 4.3工薪支出及“三项附加费用”的差异(续3)4、职工教育经费: 会计:工资总额×1.5% 税务:计税工资×1.5% (1)、公务费,教职员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用具的维修费等 ; (2)业务费:教师讲义费,资料费 ;课酬金 ; (3)、学习研究费,研究费,设计费 ; (4)设备购置费,一般用具,仪器,图书等费 ; (5)委托单位代培经费:送出培训费; (6)其它 。
    • 64. 4.4固定资产折旧差异: 4.4.1不能计提折旧的规定 会计:未使用、不需用的设备要照提折旧。 税务不能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 盘盈的固定资产; 2、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4、接受投资或因合并,分立等改组接受的固定资产: 只有当接受的固定资产中的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已确认实现,才能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 6、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以下的,已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不得扣除折旧费用
    • 65. 4.4固定资产折旧差异(续1):4.4.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会计上:不再明确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和固定资产的预计净产值率。(董事会决定)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净残值率5%以内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最低年限 : 1、房屋、建筑物:20年 2、机器设备:10年 3、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家具、工具等:5年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保,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状态的机器设备,可偏短。 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最短3年。 证券公司的电子设备、外购得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最短为2年。
    • 66. 4.4固定资产折旧差异(续2):4.4.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会计规定折旧方法: 1、平均年限法 2、工作量 3、年序数 4、双倍余额递减 税务:原则上是直线法。 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船舶工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化工生产、医药生产企业的机械设备。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保,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状态的机器设备,可偏短。 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
    • 67. 4.5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续3):会计:更新改造支出可以资本化,计提折旧 税务:改良支出如果尚未提足折旧,可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时间推销
    • 68. 4.6固定资产修理差异(续4):会计:可以推销可以跨年度计入费用 税务:修理费在不符合3个规定条件可以计入发生期的费用 1)改变用途 2)一次修理高于原值20% 3)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 69. 4.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价的差异分析 会计 税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   如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不得税前扣除,但可以计提折旧。
    • 70. 会计 税务 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企业计提折旧时,应按冲增值税后的固定资产原价为计折旧的依据 。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是企业投资者各方已到位的资本金的25%以上 ; 2、外商购国产设备,由税务部门监管5年 ;4.8外方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
    • 71. 4.5无形资产确认差异:  会计 税务 债务重组 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方式换入的无形资产价(同上)   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债务人应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以非货币性交易方法换入的无形资产   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   换入公允价值+相关税费差额确认资产转让,其评估增值部分的所得已经实现   如是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实际成本   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 接受投资的一方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计税成本  
    • 72. 4.5无形资产确认差异(续1):4.5.1无形资产推销差异: 相同部分: 法律和合同分别规定受益年限的按孰短年限。 不相同部分 法律和合同没规定受益年限的按孰短年限 会计:10年内 税务:10年以上
    • 73. 4.5无形资产确认差异:(续2)无形资产核销 会计: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务:经过审核批准后作为永久性损失 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对外投资或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会计:以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转销 税务: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或损失
    • 74. 4.5无形资产确认差异:(续3)企业购入或自创的无形资产 会计: 企业自创的商誉不作价入账。 会计实务中,企业外购商誉应以购入某企业时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企业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作为“无形资产-商誉” 的入账价值 。 税务: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 75. 4.5无形资产确认差异:(续3)无形资产的其他规定: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这与会计一致,但如果房产开发企业利用其土地开发商品房,或者企业利用其土地自建项目,则需将其摊余价值转入开发成本或在建工程,税收上没有另行规定;
    • 76. 4.5无形资产确认差异:(续3)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这与会计 如果正在享受“技术开发费扣除”的优惠政策,必在“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准确归集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对于扣除的技术开发费不得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 ;
    • 77. 4.8管理费用确认的差异分析 4.8.1坏帐损失及坏帐准备的差异 会计: 符合三个下列各种情况能全额提取坏帐准备: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依然无法收回;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3、债务人较长时间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
    • 78. 4.8管理费用确认的差异分析 4.8.1坏帐损失及坏帐准备的差异 会计: 不能全额提取坏帐准备: 当年发生的应收帐款; 2.计划对应收帐款进行债务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
    • 79. 4.8管理费用确认的差异分析4.8.1坏帐损失及坏帐准备的差异 税务: A、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b、债务人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c、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d、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e、逾期3年以上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帐款。
    • 80. 4.8管理费用确认的差异分析4.8.1坏帐损失及坏帐准备的差异 税务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税务批准,也可提取坏帐准备金,已核销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2、比例:3‰~5‰ 应向购货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应收帐款,应收票据。
    • 81. 4.8管理费用确认的差异分析4.8.1坏帐损失及坏帐准备的差异 税务的其他规定: 3、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 4、关联方之间的往来帐款不得确认为坏帐, 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
    • 82. 4.8管理费用确认的差异分析4.8.1坏帐损失及坏帐准备的差异 税务的其他规定: “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 83. (期末应收帐款余额—期初应收帐款余额)×5‰—本期实际发生的坏帐+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帐 ==期末应收帐款余额×企业实际坏帐提取比例—[期初坏帐准备帐户余额-本期实际发生的坏帐+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帐] 期末坏帐准备余额-期初坏帐准备余额 =本年度实际增提的坏帐准备税法规定的坏帐准备扣除限额
    • 84. 4.8管理费用确认的差异分析4.8.2.存货跌价准备 会计 税务 采用个别计提法提存货跌价损失   不得税前扣除,当处置时,应调减所得额处理 按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处理,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税前扣除
    • 85. 4.8管理费用确认的差异分析4.8.3技术开发费用: 1)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86. 4.8管理费用确认的差异分析4.8.3技术开发费用: 3)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4)新研制的设备,10万以下的设备可以一次或分次计入损溢;
    • 87. 4.8管理费用确认的差异分析4.8.3技术开发费用: 5)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工业类集团公司,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年终有余额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 88. 4.8管理费用确认的差异分析4.8.4总机构管理费: 企业总机构向下属单位提取的管理费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科目,下属机构向总机构缴纳的管理费也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总收入×2%=管理费 上级机关有税务对允许收取管理费的批复; 上级机关有对下属各单位收取管理费的额度指标
    • 89. 4.8管理费用确认的差异分析4.8.5、特殊情况项目的规定: (1)、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 90. 4.8管理费用确认的差异分析4.8.5、特殊情况项目的规定: (2)、业务招待费:参照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管理费用” 基数: 1500万为限; :3‰— 5‰ ; 2)业务招待费与会务费差异:会务费要提供的资料: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 3)国家对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按:代购代销收入×2%=业务招待费 3、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校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
    • 91. 4.8管理费用确认的差异分析4.8.5、特殊情况项目的规定: (3)、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长额。 (4)、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的企业,没有主营收入可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2%(不超过)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 (5)、各类收益: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 92. 4.8管理费用确认的差异分析4.8.6、开办费用: 会计 税务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 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经营业务次月开始推销不少于5年推销
    • 93. 4.9营业费用确认的差异:营业费用与税法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广告费, 业务宣传费, 保险费等费用
    • 94. 4.9营业费用确认的差异: 4.9.1广告费 1、一般不超过营业收入2% ; 2、不超过营业收入8% : 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等。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 不少于5年推销 3、从事软件,集成,高新技术,互联网站等5个纳税年度内经批准,据实批除 ;
    • 95. 4.9营业费用确认的差异: 4.9.1广告费 4、高科技,风险投资企业广告费据实扣除 ; 5、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 96. 4.9营业费用确认的差异: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 97. 4.9营业费用确认的差异:4.9.2业务宣传费: 会计 税务 计入营业费用 不超过其当年销售收入5‰,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永远不得扣除 。
    • 98. 4.9营业费用确认的差异:4.9.3佣金支出: 会计处理: 计入营业费用 职工薪酬:业务提成 税务处理: 1、有合法真实凭证 ;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机构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的5% 。(不能是本企业职工)。
    • 99. 4.9营业费用确认的差异:4.9.3佣金支出: 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规定在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个人劳务费用:临时性,是一些自由自由职业者,专业人士。
    • 100. 4.9营业费用确认的差异:4.9.4保险费用 会计处理: 1、企业商品的保险费用应通过“营业费用”科目核算 ; 2、应由企业和个人分别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失业保险等应分别通过“管理费用”、“应付工资”等科目核算
    • 101. 4.9营业费用确认的差异:4.9.4保险费用 税务处理 1、如果企业已交社会基本保险费,在保险公司等营利性机构为职工投保同样险种的基本养老,基本失业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其补充保险均不得扣除 ; 2、只要属于国家基本保障性质的保险,且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即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费)均可据实扣除,而不仅限于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
    • 102. 4.9营业费用确认的差异:4.9.4保险费用 税务处理: 3、企业在商业保险机构为其经营活动的财产所投交的财产保险费,法律、会计和税务等中介机构在商业保险构投保的职业风险保险等保险费支出可以扣除 ;
    • 103. 4.9营业费用确认的差异:4.9.4保险费用 税务处理: 4、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 104. 4.9营业费用确认的差异:4.9.4保险费用 税务处理: 5、对保险企业的保险保障基金,国家另有规定: 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可按当年自留保险费收入,提取不超过1%的保险保障基金,并在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不再提取扣除;寿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提取扣除保险保障基金 。
    • 105. 4.10财务费用确认的差异:4.10.1借款费用 会计税务1、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费用,或虽然是长期借款性质但不是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金融部门 2、非金融部门的借款利息费用不能超过同期同等贷款的利率,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抵扣。
    • 106. 4.10财务费用确认的差异:4.10.1借款费用 会计税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对房地产开发业务而借入的借款费用计入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 107. 4.10财务费用确认的差异:4.10.1借款费用 会计税务3、如果是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予以资本化,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3、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条例》6条和《办法》36条可以直接扣除 ;
    • 108. 4.10财务费用确认的差异:4.10.1借款费用 会计税务5、筹建期间发生借款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待摊销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将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一次性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5、筹建期间的借款费用计入开办费 ;开始经营的次月不少于5年推销
    • 109. 4.10财务费用确认的差异:4.10.1借款费用 会计税务4、虽属于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也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利息费用,以按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归集,直接扣除,不予以资本化; 固定资产与会计相同
    • 110. 4.11、资产损失和营业外支出: 4.11.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会计 税务 按个别计提法,计提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财产损失”须报经税务部门批准 : (1)在计提的金额,调增所得; (2)在计提减值准备的年度,应调减所得 (3)处置固定资产时,已提减值准备的金额又转移到当期损益,做纳税调减 。
    • 111. 4.11、资产损失和营业外支出: 4.11.2营业外支出: 会计列支项目: 固定资产盘亏 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 债务重组损失 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罚款支出 捐赠支出 非常损失等
    • 112. 4.11、资产损失和营业外支出: 4.11.2营业外支出: 税务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 1、非公益性赞助支出 2、罚款、罚金及滞纳金: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向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缴纳的款项,不得扣除; 企业之间因违反经济合同而支付的各种赔偿和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金融部门的罚息支出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应作为企业的财务费用处理,允许在税前扣除 。
    • 113. 4.11、资产损失和营业外支出: 4.11.2营业外支出: 税务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 3、捐赠支出: 不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a、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b、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 114. 4.11、资产损失和营业外支出: 4.11.2营业外支出: 税务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 c、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在计算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l2001年7月1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l红十字事业; l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l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115. 4.11、资产损失和营业外支出财务确认标准(财企【2003】233)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 经过专业的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 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保险理赔资料等确认为资产损失。税收确认标准(国税发【2003】45号 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 116. 4.12价值恢复和减值冲回价值恢复价值冲回会计:借减值准备 贷:当期利润 税务:调减本年度计税所得额 属于以前年度过渡谨慎,冲回不得贷计本年利润 会计:借减值准备 贷:原渠道冲回利润 (期初未分配利润)
    • 117. 五、投资收益差异股息性所得是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分配取得的,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如被投资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按饶让原则,应视同税后所得), 原则上应避免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政策规定,只对非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股息性所得,补交差别税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处置权益性投资的转让所得,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所得额之中。
    • 118. 5.1、投资收益差异 : 会计税务持有期间收到的分配股息从成本中扣除; 短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余额不扣除实际收到的分配股息5.1.1短期投资
    • 119. 5.1、投资收益差异 : 会计税务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取得股票、股利,税收上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息性所得,备查登记,不增加投资成本; 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取得股票、股利,税收上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息性所得处理,并增加计税收入 5.1.1短期投资
    • 120. 5.1、投资收益差异 : 会计税务被投资方分回的利润作为投资收益,没有分回的利润和亏损不反映。 只要被投资方会计帐务中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不论实际支付与否,投资方均应确认投资所得。5.1.1长期投资
    • 121. 5.1、投资收益差异 : 会计税务股权投资成本 股权投资差额 股权投资准备 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既不涉及股权投资差额调整投资成本的问题,也不会随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增减而变动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得扣除;5.1.1长期投资
    • 122. 5.1、投资收益差异 : 会计税务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收益及损失,均计入投资收益核算。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收益,计入纳税所得额。5.1.1 长期投资
    • 123. 第二部分 税收筹划
    • 124. 优惠政策直接减免:农业生产者的初级产品、古旧图书、 避孕药品即征即退:四残、校办、软件、集成电路、黄金(拌) 森林三剩物、综合利用、尿素 目的是发票转递,税收低扣联系先征后返:科技图书、党报党刊(税务征、财政退)列举减免:废旧物资(二次流动)、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综合用产品。
    • 125. 混合性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从事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发生的混合性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企业的混合性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有两点注意: 应税项目为主指:年应税收入额超过50%; 不同企业混合性销售行为的交纳流转税的税种不同。F
    • 126. 固定资产会计政策的筹划对主要劳动资料如果提高确认条件的计算标准, 如从2000元提高到8000元,购买低于8000元的劳动资料就可以认定为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 127. 针对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1)不得抵扣的购入固定资产不包括建筑物等不动产 (2)机器、设备发生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动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有具体的限定条件: a.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b.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c.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 128. 2、营业税七个行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 融保险、娱乐、文化体育、服务业等。 两种行为: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税率:3%; 5%;5%~20%F3%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文化体育5%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8%金融保险5-20%娱乐业
    • 129. 服务业免缴营业税单位房改售房 福利企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提供养育服务机构。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安置“四残人员”35%的福利企业,从事服务业(广告除外) 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收入 退役军人自某职业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
    • 130. 建筑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的计划
    • 131. 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筹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两种方式中又因具体情况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F
    • 132.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因此,以本企业拥有的不动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属于转让不动产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 133.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 7%;3%; 1%; 教育费附加 3%;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和采取“先征后返(含即征即退)”办法返还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卷烟、烟叶产品单位减半征收;三资企业暂不征收
    • 134. 财产税及行为税
    • 135. 能列入管理费用的税金(经营活动中发生发生的)(1)房产税 (2)车船使用税 (3)印花税 (4)土地使用税 (5)证券交易税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99年减半,2000年免征)
    • 136. 1、房产税F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 纳税期限:每年 4月1日—15日 10月1日—15日 应纳税额: 房产原值计税=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租金计税=年租金*12% 税务机关估计值=税务机关估计值*1.2% 房产税的减免: 企业停产撤消、企业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
    • 137. 关于公共设施   在建房或购房过程中发生有大市政费、四源费(即来自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费),并将这些费用计人房产原值,缴纳了相应的所得税和城市房地产税。 财税字于1998]795号通知规定:“如果大市政费、四源费未计人房产原值的,则不计入房产原值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采用会计估计变更将四源费作为长期待摊
    • 138. 国税函发【1990]575号:“关于外商投资开办宾馆、酒店,在主体工程之外,向市政、电业、通讯等有关部门支付的社会公用设备费、包括排水、供气、供电、通讯的管线和市政道路,以及技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的集资费,可列为其他资产支出,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少于10年。如有充分的理由要求缩短摊销期限的,应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F  
    • 139. 2、车船使用税10座以下200客货三轮人力车1211—30座250人力排子车1831座以上300手推车4二轮摩托车60自行车4三轮摩托车80人力小三轮车6机动三轮车80兽立车大车30载货汽车60
    • 140. 3、印花税:万分之0.5借款合同万分之三购销合同、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技术合同万分之五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货物运输、财产转移、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金额千分之一财产、财产租赁、仓储保管、财产保险5元/件除总帐之外的其它帐簿、权利、许可证照
    • 141. 4、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每年 4月1日—15日 10月1日—15日 各级土地税标准为: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 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 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 142. 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对软件开发及集成电路企业的优惠 四技收入免税 劳动就业型企业的优惠 新办第三产业的优惠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的优惠 技术改造国产化设备投资
    • 143. 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新技术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产值40%以上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按10%征收,新设立企业自开办日起三年免税,4-5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 减税和免税分别申报,先申报免税,三年后申报减税 申报时间:应在不超过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应享受减免期限的起始年度内,最迟不超过起始年度终了45天。
    • 144. 高新技术企业包括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激光技术及其产品 光机电一体技术及其产品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新能源技术、节能新技术及其产品 环境科学和劳动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新型建筑材料、构件、施工技术及其设备 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 新药物和生物医学工程
    • 145. 软件开发及集成电路企业优惠1、 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2、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没有享受免税优惠的按10%征收。 3、 工资和员工培训费可以椐实列支,税前扣除。同时可以实发的工资计提福利费和工会经费。 4、 软件企业收到的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返还的增值税,不应计入纳税所得额;
    • 146. 劳动就业型企业的优惠1、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城镇)人员超过企业职工总数60%的,经税务审查批准可以免缴所得税三年,三年后当年安排待业30%的企业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 城镇失业人员的认定:由个区县劳动部门核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企业职工下岗证》劳动局核发的〈富于人员证明〉。
    • 147. 所得税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不同的所得税制度,相对而言,外资比内资有较多的优惠。比如国有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一家企业,要缴纳33%的所得税,而若与外商合资办企业按15%缴纳所得税,还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享有“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合伙制企业股权分散可以降低税负。
    • 148. (二)公司注册地点的选择企业设立地点的确定对企业税收有较大影响。在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少、边、穷”地区都执行的是低税率F  
    • 149. (三)投资方向的选择。我国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开发知识密集型项目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因此,对那些拥有雄厚资金、尖端技术的外商,若投资于上述企业就可享受到更优惠的政策。
    • 150. (四)设备投资筹划
    • 151. (五)技术开发费用的所得税筹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6年41号)《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99年49号)规定: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扣除。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以及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增长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椐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F   
    • 152. (六)企业人员结构的选择1、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城镇)人员超过企业职工总数60%的,经税务审查批准可以免缴所得税三年,三年后当年安排待业30%的企业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 城镇失业人员的认定:由个区县劳动部门核发《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企业职工下岗证》劳动局核发的〈富于人员证明〉。
    • 153. (七)“先分后转让”的所得税筹划税法规定: 一、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其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20%预提所得税。 二、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 三、内资企业投资转让的所得计税,分回的投资收益为完税所得,不再交纳所得税。
    • 154. (八).选择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面临着设立分支机构的选择,分支机构的设立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选择,两者在税收上是截然不同的。 设立分公司是设立了一个办事处,它不是独立的法人,业务活动、财务由总公司控制,一切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其利润上缴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后统一纳税。 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公司不直接对它负法律责任,进行完全纳税F。 
    • 155. (九)组建新公司如果组建的新公司一开始就可以盈利,设立子公司将对企业更有利;因为子公司如果符合有关规定,在开业初期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即使享受不上减免税待遇,目前税法还设有两档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如果设在特区和国家鼓励发展的地区,以及从事一些特定行业的经营,还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有利。因为他的亏损额可以抵冲总公司的所得额。
    • 156. (十).延期纳税  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款就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获得更多的所得,也相当于节减了税款。比如,国家规定国外投资所得只要留在国外,就可以暂不纳税。投资所得留在国外,就会有更多的资金可供利用,将来可取得更多的收益。 如果需要资金可以采用借贷方式调动。
    • 157. (十一)、转移定价转让定价的基本规律是:凡跨地区公司各成员单位从低税率地区向高税率地区转移时,应采用高价战略(施工企业分包价从低,利润在总包方),把利润空间保留在低税地区; 从高税率地区向低税率地区转移时,应采用低价格战略。
    • 158. (十二)境外纳税额扣除的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境外所得税暂行办法> (97)116号规定纳税人在境外交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以抵扣,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分国不分项抵扣:纳税人在境外已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税款包括已经交纳、视同交纳、减免税)。 定率抵扣:企业统一按境外应纳税额16.5%的比率抵扣。
    • 159. 个人所得税
    • 160. 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自某职业的下岗职工本人,凭身份证、下岗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信和自某职业协议书。 退役军人自某职业 残疾人个人 科技成果转化个人,凭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登记手续,评估机构价值评估报告
    • 161. 工资、薪金所得及承包人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按规定取得一定所得F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税率%速算扣除1500元以下502500——2000元的部分102532000——5000元的部分1512545000——20000元的部分20375520000——40000元的部分251 375640000——60000元的部分303 375760000——80000元的部分356 375880000——100000元的部分4010 3759100000以上的部分4515 375
    • 162. 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 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的经营所得级数全年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15000元以下502超过5 000——10 000元的部分102503超过10 000——30 000元的部分201 2504超过30 000——50 000元的部分304 2505超过50 000以上的部分356 750
    • 163.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纳税所得指: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时扣除20%,不超过4000元时扣除800元。级数每次应纳税数额税率%速算 扣除1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2002超过20000——50 000元的部分302 0003超过20000——50 000元的部分407 000
    • 16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税率20%稿酬所得(收入不足4000元扣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扣除20%),适用比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14%。
    • 165. 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根据财税字[1996]217号文件规定,明确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交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基金。
    • 166. 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因公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标准费用后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取得量化资产的股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167. 谢谢大家北京中平建会计师事务所 Email:liyijing0331@VIP163.com 13901244987 01084013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