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总
第条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理提高行政监效培育扶持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序发展中华民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理暂行条例等文件参社会组织登记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X〔2016〕X号)结合区实际制定规定
第二条规定称社会组织约见谈话(简称谈话)指XX区社会组织登记理机关(简称登记理机关)履行法定监职责必时采取谈话方式督促建议指导社会组织建立执行章程核心项部理制度警示劝诫社会组织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行行政监方式
第三条谈话包括登记服务谈话职提醒谈话警示告诫谈话三种类型
登记服务谈话指登记理机关辖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前进行指导型谈话
职提醒谈话指登记理机关辖社会组织换届变更法定代表进行提醒型谈话
警示告诫谈话指登记理机关收举报者日常
理中发现违法违规行尚构成行政处罚情形情节轻微社会组织进行警示型谈话
第四条规定谈话登记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委配合业务单位行业部门相关职部门参加根实际情况参
第五条规定称谈话象指拟XX区登记注册社会组织已XX区法登记成立社会组织
规定称谈话指谈话象负责登记理机关认必参相关责员
规定称谈话象负责指社会团体理事长者会长副理事长者副会长秘书长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
第六条登记理机关谈话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未许参加谈话员透露谈话结果关信息
第七条谈话应遵循法合理时效原
第八条登记理机关开展谈话时社会组织应配合谈话程中应实陈述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回避问题
第二章谈话范围
第节登记服务谈话范围
第九条登记服务谈话时谈话原谈话
象发起拟负责谈话应组织成立行性筹备情况员组成发展规划拟开展业务活动费源办公场***计划涉外活动等进行说明
第十条登记服务谈话时登记理机关谈话具体包括限容:
()社会组织登记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申请相关事项
(三)培育扶持政策包括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
(四)规范化建设包括健全法治理结构部治理制度实施重事项报告(备案)财务理信息公开诚信律建设等
(五)常见违法违规行监措施
第十条登记服务谈话时社会组织委负责解读***相关政策规定指导社会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登记服务谈话时业务单位行业部门相关职部门根需介绍领域行业法律法规政策业务活动进行指导
第二节职提醒谈话范围
第十三条职提醒谈话时采谈话集体谈话方式
第十四条职提醒谈话时谈话原谈话象法定代表负责谈话应换届法定代表变更关情况期工作规划拟开展业务做简说明
第十五条职提醒谈话时登记理机关谈话具体包括限容:
()根需指导负责办理备案变更登记等事项手续
(二)强调法定代表负责法定权利职责督促法履职
(三)通报年社会组织接受登记理机关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理求
第十六条职提醒谈话时社会组织委根需提醒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应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职提醒谈话时业务单位行业部门相关职部门根需强调领域行业关法定代表负责职求法律法规政策年监督检查中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求
第三节警示告诫谈话容
第十八条警示告诫谈话采谈话集体谈话方式
第十九条警示告诫谈话时谈话原谈话象法定代表负责直接责谈话应针登记理机关通报情况进行简说明
第二十条警示告诫谈话时登记理机关谈话具体包括限容:
()社会组织通报关情况
(二)根需指导规范部治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三)存违法违规问题情况属实提出整改求进行批评教育告诫
第二十条警示告诫谈话时社会组织委根需指出日常***工作存足予相应指导
第二十二条警示告诫谈话时业务单位行业部门相关职部门根需指出日常违法违规问题求根领域行业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整改
第三章谈话程序
第二十三条登记理机关认必约见谈话象时应履行部审批程序批准方进行
第二十四条登记理机关确定谈话时间点谈话选谈话象应提供书面材料提前3天通知谈话象时根需邀请谈话象业务单位行业部门相关职部门派员参加
谈话象确特殊情况期参加应书面说明情况登记理机关意更改约谈时间谈话象拒绝推拖
第二十五条登记理机关谈话时应确定谈员记录员谈话专门谈话记录
第二十六条登记理机关谈话时谈员应确认谈话身份宣布谈话目告知谈话象应真实完整谈员说明关情况说明情况作出承诺承担责
第二十七条谈话象应关情况进行说明解释提供相应说明材料社会组织情况说明清说明材料欠完备应限期补充谈话作出虚假陈述意隐瞒事实真相
第二十八条谈话时记录做谈话记录谈话谈话记录谈话记录签字确认谈话意谈话员根需谈话程进行录音录
第二十九条针警示告诫谈话中整改情形谈话象接受整改意见应作出整改承诺
第四章监督理
第三十条列情形登记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国家关规定法进行处理:
()两次通知谈话象正理参加谈话
(二)谈话谈话涉重事项说明清提供材料完整限期未进行充分补充
(三)谈话谈话中虚假陈述意隐瞒事实真相
第三十条谈话象应根谈话结果时整改纠正行登记理机关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登记理机关约谈象约谈事项整改承诺等约谈容接受约谈社会组织名单社会公布
登记理机关应谈话整改情况建立专项档案作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评优表彰承接服务等工作重
第五章附
第三十三条规定关期间规定工作日计算
第三十四条规定XX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规定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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