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视察制度项基工作制度四基特点:
法定性
代表法第二十二条第款规定县级级民代表会代表根级民代表会常务委会统安排级者级国家机关关单位工作进行视察该条规定表明视察权代表法享种权利单位理拒绝阻碍代表法行视察权视察单位应积极配合代表履行职权觉接受监督视察时代表必须履行种义务代表参加视察构成失职
二督导性
代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代表视察时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直接处理问题该条规定表明代表视察仅限情况解视察单位进行督导问题作出直接处理时代表视察民代表会闭会期间项重活动吴邦国委员长十届全国三次会议指出代表
闭会期间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代表掌握第手材料审议议案报告提出议案建议做准备程没调查没发言权代表视察制度够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更反映民群众关心问题解决实际问题前提条件
三广泛性
实践中代表视察容涉层面广领域包括政治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层面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重点民群众关心问题围绕国家法律决议贯彻执行情况重济指标项目建设情况改革发展稳定局民群众普遍关心热点重点问题府两院执政执法情况等议题进行视察视察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等
四样性
方面代表视察中直接处理问题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方处理须通法定程序交方常委会转关部门研究处理体现代表视察制度解决问题方面灵活样性方面视察监督方式角度说代表视察形式样采取专题视察分组视察型路视察明察暗访相结合陪视察陪视察相结合集中视察持证视察相结合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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