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根公安机关民警察训练条令XX省公安机关政治轮训制度(试行)市局关规定制定理办法
第二条政治轮训集中培训班实行量化理容包括:操行考核政治理考核法行政考核
第三条政治理法行政考核实行闭卷方式
第四条集中培训期间进行操行考核操行考核满分100分根行表现量化标准予减分考核容减分标准:
1学员严格服培训班理做令行禁止违者视情节次减2—10分
2学员天8课时进行考核午4课时公请假课时减10分病事假课时减5分旷课课时减15分
3学员迟早退次减3分
4操课期间吸烟交头接耳手机处静音状态违者次减5分
5着装规定规定着装违者次减5分
6学员培训期间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律退训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学员操行考核实行日通报制
第七条学员成绩培训班结束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政治轮训实行训考分离培训班求组织教学政工部门统组织考试
第九条理考试80分合格单项合格组织补考补训
第十条操行考核85分合格合格学员作退训处理公务员年度考核评称职(含)等次
第十条量化理承担具体培训务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规定政治处负责解释发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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