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号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决定已中华民国第八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1994年7月5日通现予公布公布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席^xx
1994年7月5日
附件:
全国常委会
关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决定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
惩治侵犯著作权著作权关权益犯罪刑法作补充规定:公文命令范文节选
营利目列侵犯著作权情形违法数额较者严重情节处三年期徒刑拘役单处者处罚金违法数额巨者特严重情节处三年七年期徒刑处罚金:
()未著作权许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
(二)出版享专出版权图书
(三)未录音录制作者许复制发行制作录音录
(四)制作出售假署名美术作品
二营利目销售明知第条规定侵权复制品违法数额较处二年期徒刑拘役单处处罚金违法数额巨处二年五年期徒刑处罚金
三单位决定规定犯罪行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决定规定处罚
四查获侵权复制品违法属单位者侵犯著作权犯罪材料工具设备者财物律予没收
五犯决定规定罪造成侵权损失决定追究刑事责外应根情况法判处赔偿损失
六决定公布日起施行公文命令范文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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