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27日**省第九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
第章 总
第条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理维护拆迁事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利进行根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理条例国家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条例
第二条省城市规划区国土实施房屋拆迁需拆迁补偿安置适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利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历史文化名城房屋拆迁应注意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第四条拆迁应条例规定拆迁予补偿安置拆迁应搬迁期限完成搬迁
条例称拆迁指取房屋拆迁许证单位
条例称拆迁指拆迁房屋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部门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理
省辖市县(市)民政府负责理房屋拆迁工作部门(简称房屋拆迁理部门)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理
第六条县级民政府应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领导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关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理
第七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证制度未取房屋拆迁许证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证应房屋房屋拆迁理部门提交列资料: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规划许证
(三)国土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九条房屋拆迁理部门应收申请日起三十日符合列条件申请颁发房屋拆迁许证:
()提交资料齐全合法效
(二)申请拆迁范围批准项目范围致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位
(四)拆迁计划拆迁方案符合条例规定
第十条房屋拆迁理部门应房屋拆迁许证核发日起五日房屋拆迁许证中载明拆迁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公布拆迁应时公告容告知拆迁
房屋拆迁理部门拆迁应拆迁做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拆迁应房屋拆迁许证确定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需延长拆迁期限拆迁应拆迁期限期满十五日前房屋拆迁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理部门应收延期拆迁申请日起十日予答复
第十二条拆迁行拆迁委托拆迁
接受委托拆迁单位应具省建设行政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工程指挥部等时性机构房屋拆迁理部门作拆迁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三条拆迁委托拆迁应委托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拆迁委托合拆迁应拆迁委托合订立日起十五日拆迁委托合报房屋拆迁理部门备案
委托拆迁单位转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拆迁公告公布日起拆迁范围单位进行列活动: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理部门应前款列事项书面通知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书面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长超十二月拆迁需延长暂停期限必须房屋拆迁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超十二月
第十五条拆迁拆迁应条例规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安置点搬迁期限搬迁渡方式渡期限违约责解决争议方法事认需约定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应拆迁房屋承租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理部门代房屋需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公证机关公证办理证保全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拆迁者房屋承租搬迁期限拒绝搬迁拆迁法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法申请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拆迁者拆迁拆迁房屋承租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事申请房屋拆迁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理部门拆迁级民政府裁决裁决应收申请日起三十日作出
事裁决服裁决书送达日起三月民法院起诉拆迁条例规定已拆迁予货币补偿者提供拆迁安置房周转房诉讼期间停止拆迁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者房屋承租裁决规定搬迁期限未搬迁房屋省辖市县(市)民政府责成关部门强制拆迁者房屋拆迁理部门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应拆房屋关事项公证机关办理证保全
第二十条拆迁中涉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应房屋拆迁理部门审核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关权利义务转移受项目转受应书面通知拆迁转合签订日起三十日予公告
第二十二条拆迁约定者裁决搬迁期限未搬迁拆迁者房屋承租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强行拆拆迁未搬迁房屋
拆迁拆迁非法收取种费单位拆迁代收代扣种费
第二十三条拆迁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全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挪作
拆迁应办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账户规定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保证拆迁时足额领取
房屋拆迁理部门拆迁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账户金融机构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协议金融机构必须接房屋拆迁理部门拨付资金通知方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房屋拆应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采取必安全措施防尘降噪保持环境清洁
第二十五条拆迁完成拆迁应时提出验收申请房屋拆迁理部门应房屋拆迁许证确定容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理制度加强拆迁档案资料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教育房产公事业电力等部门应时办理安排拆迁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住房产权手续水电等事宜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八条拆迁应法拆迁予补偿
拆违章建筑超批准期限时建筑批准建设时规定遇规划调整应条件拆时建筑予补偿拆未超批准期限时建筑建筑面积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国家规定外拆迁选择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建设项目工程性质补拆迁实行补偿安置标准
第三十条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房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产市场评估价格取国家省房产估价资质机构民政府年度公布货币补偿基准价基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装修等素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年制定公布次遇重调整时应召开听证会
拆迁房屋途建筑面积房屋权证记载准房屋权证未记载房屋途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准县级民政府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途实际途准建筑面积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准
估价机构评估时应遵守估价规范做公开公公正
第三十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拆迁应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计算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调换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第三十二条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拆迁迁拆选择估价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拆迁支付拆迁拆迁估价机构评估结果争议委托估价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委托方支付两评估结果省规定误差范围执行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超省规定误差范围拆迁事协商解决协商成事申请房屋拆迁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拆迁拆迁分选择估价机构分签订委托协议承担评估费两评估结果省规定误差范围执行拆迁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结果两评估结果超出省规定误差范围拆迁事协商解决协商成事申请房屋拆迁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拆迁拆迁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致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拆迁公益事业房拆迁应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市规划求予重建特殊情况民政府批准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拆迁产权明确房屋拆迁应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理部门审核意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应拆迁房屋关事项公证机关办理证保全
第三十五条拆迁设抵押权房屋国家关担保法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拆迁应拆迁者房屋承租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期房调换产权拆迁双方事应根建设周期等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渡期限渡期限拆迁者房屋承租行安排住处拆迁应支付时安置补助费拆迁者房屋承租拆迁提供周转房拆迁支付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标准省辖市县(市)民政府规定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省辖市县(市)民政府根房屋租赁市场均价格制定
第三十七条拆迁擅延长渡期限周转房应时腾退周转房
拆迁责延长渡期限行安排住处拆迁者房屋承租拆迁应逾期月起双倍支付时安置补助费拆迁提供周转房应逾期月起付时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约定
第三十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拆迁应予适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办法省辖市县(市)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拆迁提供拆迁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关质量安全标准规范产权明晰符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
拆迁安置房确需变更规划设计容必须征拆迁意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项标准拆迁意时变更拆迁安置房规划设计容
第四章 法律责
第四十条违反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规定规定未作规定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未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理部门应责令立停止拆迁没收违法处三万元五万元罚款拆迁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拆迁约定者裁决搬迁期限强行拆拆迁未搬迁房屋拆迁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房屋拆迁理部门应处五万元十万元罚款拆迁未搬迁拆迁房屋承租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房屋拆迁理部门应责令立改正赔偿拆迁损失拆迁处三万元五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拆迁未时足额拆迁发放补偿安置资金房屋拆迁理部门应责令期限改正处万元五万元罚款拆迁应拆迁双倍支付造成期储蓄利息损失
第四十四条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评估结果效房屋拆迁理部门应责令退回评估费处五万元十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拆迁擅变更拆迁安置房规划设计容房屋拆迁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十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房屋拆迁理部门工作员列行关部门直接责员员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证批准文件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证批准文件履行监督理职责
(三)违法接受拆迁委托
(四)违法发布拆迁公告
(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
(六)违法行予查处
(七)滥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
(八)房屋拆迁理工作中失职行造成严重果
第五章 附
第四十七条条例称房屋承租指拆迁具合法租赁关系公民法组织
条例称拆迁单位指法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委托拆迁进行动员组织签订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房屋单位
第四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外国土实施房屋拆迁需拆迁补偿安置参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条例**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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