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法发200830号
区县劳动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府关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决定(北京市民政府令第200号)北京市劳动业服务企业理实施办法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干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三项劳动保障规章部分条款作修改:
北京市劳动业服务企业理实施办法(1993年8月25日北京市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删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干规定(2003年8月4日北京市民政府第130号令发布):
删第十三条
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民政府第142号令发布):
1第三十五条第款中单位应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工资时支付欠工资25补偿金修改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工资逾期支付责令单位应付金额50100标准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删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修改北京市劳动业服务企业理实施办法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干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已北京市民政府公报(200712增刊)中重新公布2007年11月23日起施行请遵执行
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颁布日期:2008215
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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